离婚协议书注意哪些事项
对于离婚协议书,一直以来存在这样的误解:离婚协议只要是当事人自己协商清楚,形式上完整,能顺利通过民政机关审核并且能够办理离婚登记就可以了。
但是实践中常常因为离婚协议而引发离婚后财产纠纷、变更小孩抚养权纠纷的案件,以下是关于离婚协议书注意哪些事项,希望能对有需要的人有所帮助。
一、离婚协议的形式要符合民政机关的要求。
离婚协议的内容固然重要,但是离婚协议的形式却往往被当事人所忽视。想必大家都知道办理协议离婚需要到民政机关办理登记手续,而办理离婚登记手续首先就要有一份合格的离婚协议,如果你的离婚协议不符合登记机关的要求,他们是不会给你办理登记手续的。
比如说有的离婚协议的标题写的是“夫妻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但这样写是不行的。为什么不行呢?首先离婚协议所要解决的问题不光光是财产问题,还涉及到你们夫妻双方是否同意离婚、孩子有谁抚养等很多婚姻家庭的问题,你这个协议的标题限制了你这个协议的内容,民政机关就不会通过。
二、离婚协议的内容
离婚协议的内容一般需包括以下几部分:
1、夫妻双方是否对离婚达成共识;
2、婚生子女由谁抚养达成合意;
3、夫妻对婚内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达成合意;
4、夫妻的债权债务达成合意;
5、其他。
起草离婚协议可以从以上5点开始入手,有则写上,没有则可以不用写。
三、离婚协议的内容要具有可操作性。
离婚协议除了需包含上述内容,最重要的一点还必须要具备可操作性,这个可操作性可以从两个方面来体现:
首先,离婚协议应该是夫妻双方的合意,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往往是一方起草离婚协议,让另一方签字。既然离婚协议应该是双方的合意,那么在起草离婚协议时也应当尽量考虑一下对方的可接受程度,否则如果对方不在离婚协议中签字,这个协议也就是一纸空文。在离婚时刻意追求自己的利益最大化反而得不偿失,对方拒绝签字。这就是我们要强调的内容需要有可操作性,否则离婚协议就是一张白纸——无用。
其次,离婚协议要在法律层面具有可操作性。很多当事人在离婚协议的内容上写的很详细,很完备,但是往往忽视了离婚协议生效后的法律可操作性,从而造成对方在不履行协议时法律的无法介入。
四、关于兜底条款
通常来说,如果离婚协议书里有“双方各自名下的财产归各自所有”这样的兜底条款,再想推翻原离婚协议要求重新分割或是再次分割就很难了。如果离婚协议书里有“双方其他财产无争议”这样的兜底条款,那还得看具体情况,如果对方隐瞒了较大数量的财产,我个人认为无论从公平角度还是从当事人本意上讲,还是可诉的。如果离婚协议书里没有兜底条款,那除了已经分割的部分外,对于没有处分的部分完全可以要求再次分割。具体到实践中,用不用兜底条款,用什么样的兜底条款,那就要因人因事去选择对自己最有利的表达形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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