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离婚男方欠债女方承担吗
该笔债务,有80%以上的可能性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即女方在离婚时需要分担50万元的债务。
根据婚姻存续期间共同债务的认定,《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另外,在2017年8月,《最高法院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的最新答复》中明确提出,既然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生产、经营的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那么根据权利、义务、责任相统一的原则,因投资经营产生的债务也应当由夫妻共同承担。我们认为,对于夫妻一方因投资经营所负债务,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与婚姻法规定精神是一致的,这既符合保障市场经济交易安全,也关系到3亿多家庭的生产经营。
由此段内容,可以看出法院对于婚姻存续期间一方对外投资所形成的债务的认定原则。简单来说就是,因投资亏损而产生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夫妻共同承担。
题主中所述的男方做生意失败欠债100万元,应当认定为投资亏损,因此,应当是夫妻共同债务,在离婚时,也就自然应当有夫妻双方去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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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本条是夫妻共同债务判断的核心,下文中的司法解释及其他观点,均以“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为标准判断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具体意见》第十七条明确规定:“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但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所以分析债务是否为共同债务时现需明确有无上述应当由一方个人财产清偿情形,如果没有则应当根据以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为标准判断,进行举证证明没有实际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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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大的可能性,会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是需要分担的。
夫妻自办理结婚登机手续后就形成了一个利益共同体。
《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所以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因经营对外所欠债务将会被认定为共同债务,一旦双方解除婚姻关系,自然各自分担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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