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与公司签订商标代持协议是否合法?
我国民法上有一个原则:法无禁止即为许可。其含义为只要相关法律法规中无明确的禁止性规定,公民或者法人就可以自行为一定行为。
自然人与公司签订商标代持协议,纵观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均没有规定禁止公司为自然人代持商标,也就是说,自然人由公司代持商标不违法,不违法就是可行的,受法律 保护的。
由此可见,代持商标协议受法律保护。
李老师以朋友的公司代持商标,并签订了代持协议,约定此商标的实际拥有人是李老师,事实清楚。李老师有权要求朋友公司返还其代持的商标。
李老师以朋友公司名义注册商标,经行政机关审核许可后,朋友公司的法人不是李老师,法律只认可行政许可注册登记的公司法人。这个注册商标经行政机关许可才起法律效力的。
李老师私人跟注册公司朋友签代持协议,这个行政许可法不认可的,要更改注册公司法人必须去行政机关办理行政许可变更手续才起法律效力。
注册商品适用行政法。李老师私人跟注册公司朋友签的代持协议适用民法。这两个完全不同性质。行政机关只承认经法律法规注册的公司法人,要变更公司法人必须去行政机关进行行政许可变更登记才认可公司法人为李老师。
李老师可以跟签协议朋友协商解决问题,朋友同意去行政机关办理商标行政许可公司法人变更手续。朋友不同意,李老师可以去法院起诉用民法通则解决与朋友的纠纷。这个用行政诉讼法进行上诉是要败诉的,你告行政机关审核不严格,行政机关还会认为你利用投机诈骗商标,处罚你不轻了。用民法解决纠纷获得赔偿后自己去行政机关商标行政许可登记。
用朋友公司注册是有风险的,因为行政许可公司法人是必须行政许可登记的。因各种原因更改要进行行政许可变更登记,你的朋友不同意就很麻烦,用民法去法院打官司,打了官司才重新登记更改。
我的回答跟前面那位同志不一样。这只是我个人看法,我没做商标注册登记工作,不是很内行。但我知道行政许可一经注册就起法律效力的,公司法人必须行政许可登记,要更改也要办理行政许可变更登记手续才起法律效力,法律上只认可登记注册的公司法人,行政许可机关负责许可登记、行政监管。你这种行为属于诈骗伪造行为,一旦起诉要被行政登记机关处罚的,严重的要追究刑事责任。你这种利用他人公司注册商标行为一经登记机关查明,处罚跑不脱,不正当竞争还会追究刑事责任。有可能你以后不能在注册自己公司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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