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要补缴是怎么回事
个税史上首次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在四月份开启,可谓有人惊喜有人惊吓,收到了退税,美滋滋晒在朋友圈,虽然是自己身上的羊毛,但失而复得的感觉还是比较令人惊喜,也有很多人,下载个税app登录查看,确是需要补税的,有的甚至需要补缴一万或更多,可谓惊吓不已又不明就里,为什么需要补税的?同人不同命吗?
新个税2019年开始实施,开启了个人所得税的经典模式,综合所得+累进税制,在这种模式下,收入要综合起来纳税,税款是按年计算,因此看似和以往相差无几的扣缴个税却由代扣代缴,实质上变成了预扣预缴,扣缴的税款是预征,也就是暂扣,因此全年结束,需要把综合所得包涵的应税项目加起来算总账,计算出全年该交的税款,减除平时预扣的,多退少补,因此会出现三种结果:退税、补税、和两不相欠。
退税的自然是预扣多了,因为综合所得四个应税项目,取得环节的预扣规则却有四种:
⑴工资薪金累计预扣
⑵劳务报酬所得单累进预扣
⑶稿酬所得单次预扣,计税收入额是收入的56%
⑷特许权使用费×(1-20%)×20%
全年综合所得汇算时,是按工资薪金所累计预扣适用税率表来计算的。
因此理论上:只存在一处工资薪金所得的,专项附加扣除在发工资时已经扣除,年度结束没有大病医疗,除计算错误,是两不相欠的,这个也是为什么综合所得使用的税率表和工资薪金是同一个税率表,因为至少在目前综合所得个税是以工薪薪金综合所得为主要计税依据。
退税理论上也很简单,四项应税所得,四种预扣方法,存在两种及以上应税所得时,预扣税负高于工资薪金的税负,全年综合起来计税就会产生退税。
重点来了:为什么有的需要补税?
补税的原因要说也很简单,从汇算清缴补税看,最大的原因有两个:
⑴两处及以上工资薪金所得:新个税是认可两次及多处工资薪金所得的,因此存在多处工资薪金所得,在发工资预扣时,每月费用5000元是重复扣除的,因为工资薪金的计算方法,只要是按工资薪金预扣,费用5000元在申报时自动减除,而目前,单位预扣个税信息不能共享,两处工资薪金全年可能会多扣6万,多处可能会更多,但费用扣除无论几处工资 ,政策规定一个纳税年度扣除只能扣除6万。
有一个朋友咨询,我在另一处工资薪金只有4500,是不足起征点的,拜托啊,不足起征点是因为扣缴费用5000元的前提下算的,总之多处工资薪金一般要涉及补税,除非你多处工资薪金收入加起来一个月不足5000元,不至于吧……所以这些所谓不足起征点的工资薪金在汇算时是需要计入综合所得计算应缴税款的,会产生补缴甚至或造成综合所得适用税率提高。
⑵第二个原因:取得其他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没有扣缴,比如取得:劳务报酬所得没有预扣税款。
一部分是因为劳务报酬所得预扣起征点是800元,如果全年多次出现这种不足起征点的劳务报酬所得没有预扣,年度汇算是肯定需要补缴税款的,另一种就是扣缴义务人没有扣缴,是需要补税的。
其实有一种情形,扣缴义务人没有扣缴,个税app也不会出现。那就是取得应税所得既没有在税务机关代开发票,扣缴义务人也没有做扣缴申报,理论上在个税app上做汇算清缴申报,如果选择“使用已申报数据填写”模式,这些数据是不存在的。
需要注意的是,汇算清缴制度下,征纳责任是分离的,这也是现代征纳关系的重要标志,在纳税人诚实纳税推定下,实现征纳责任合一在税务机关,到纳税责任转移到纳税人,而税务机关只负有辅助纳税和强制实施的责任。
因此纳税年度如果有取得没有扣缴义务人扣缴个税的综合所得应税收入,选择使用已申报数据做汇算清缴申报时,建议通过应税收入项目“新增”,来申报这些收入。
所以登录个税app看到需要补税的,不要视而不见,先把数据核实清楚,如果收入、扣除数据都没错,综合所得收入超过12万且补缴税款金额超过400元,在6月30日前补缴即可,超过期限缴纳会有滞纳金h并承担相应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