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项税额抵扣最新规定
进项税额抵扣最新规定
1.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2.从海关取得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3.购进免税农产品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按买价和规定的扣除率(13%)计算。
4.一般纳税人外购或销售货物所支付的运费,根据结算单据(普通发票)所列的运费金额,按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准予抵扣。
5.生产企业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的废旧物资,可按照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6、购进固定资产进项税。
把购进和生产经营有关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求和就是当月可以抵扣的进账税款。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45号规定, 一般纳税人取得2020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票,不受360日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限制。
取得发票日期为2017年1月1日及以后的增值税专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票,即使超过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期限,也可以按规定认定抵扣进项税额,自2020年3月1日后,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进行用途确认。
根据规定,以下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除:
1、用于简易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及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含交际应酬消费)的购进货物。
如:某房地产老项目实行简易计税,简易征收率为5%,那么在项目完工确认销售收入时,直接以不含增值税收入按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增值税额。购进的电梯、门窗、混凝土等即使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得以进项税额抵减期应纳增值税额。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及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
所谓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这类非正常损失往往是由人为因素造成的,所以不应当由国家承担对应的税金损失。
如:食品厂购进的10万元的原材料因储存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由此造成霉烂变质,这种情况下,其对应的进项税额应作为企业的损失处理,不允许抵扣销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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