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用的合同条款解释原则是
采用的合同条款解释原则是
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通常包括以下几种:
1.文义解释原则。按照合同条款通常的文字含义并结合上下文来解释,文义解释要求被解释的字句本身具有单一且明确的含义。
2.意图解释原则。如果合同条款不精当、语义混乱,不同当事人对同一条款所表达的实际意思理解有分歧,可通过其他背景材料进行逻辑分析来判断合同当事人订约时的真实意图,解释合同条款内容。
3.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原则。这一原则不得滥用。如果条款意图清楚,语言文字没有产生歧义,即使发生争议,也应当依据有效的保险合同约定作出合理、公平的解释。
4.批注优于正文、后加的批注优于先加的批注的解释原则。无论以什么方式更改条款,后加的批注和条款应当优于原有的条款,且注意写明批改日期。
5.补充解释原则。合同条款内容有遗漏或不完整,借助商业习惯、公平原则等对合同内容进行合理的补充解释。
保险公司的合同属于格式合同,因此,监管部门要求保险机构或其代理人在销售保险时,在签订合同时,要特别告知,尤其是重要的合同内容,合同要有明显标示,并经投保人签字确认,合同生效后,设置一定时间的犹豫期,犹豫期内解除合同仅扣除工本费。
不利于格式条款一方
合同法中有三条规定:1、第三十九条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2、第四十条 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3、第四十一条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条 式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合同法司法解释二有一条规定1、第六条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对格式条款中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内容,在合同订立时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格式条款予以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符合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所称“采取合理的方式”。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对已尽合理提示及说明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泻药。如果时间允许,最好每页都细看,因为你一旦贸然签了名后续如果有争议的话就会比较麻烦。如果有什么不明白的,有权要求格式合同提供方解释清楚。合同法针对格式合同有如下规定,这些都是你可以主张的权利:
1、第39条: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2、第40条: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3、第41条: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依我之见:依法只能依‘’生效民事判决‘’确认的那一份合同来‘’申请(强制)执行‘’。
正因为当事人双方针对一桩交易却签订了两份标的只有一个,而权利义务差异很大的两份合同,按照民事权利主体平等丶自主自愿丶平等互利的交易原则,同时,当事双方在民事交易时不得乘人之危丶欺诈丶显示公平。那么,案例中所述‘’两份当事人都亲笔签名的合同‘’,哪一份才是当事人双方都认可的签字按印的才是合法有效的合同呢?为此,当事人双方不得已通过法院诉讼才有了生效的民事判决才有了文题中的关健提法一一‘’申请执行‘’,这个申请执行,在法律和民事诉讼的语境下,只有在当事人双方执行合同产生异议无法履约的情况下才会通过人民法院的开庭审理丶查明合同签订双方当初签约情况,从而依法确认公平丶自愿丶合法所签订的‘’那一份合同‘’并依法作出民事裁判,且该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双方都有权依据生效判决向国家强力机关‘’申请执行‘’,而国家强力机关强制执行的依据只有一个,即‘’生效的民事判决‘’确认的‘’那一份合同‘’,而不是提问者认为有利于自己的那一份合同。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见谅。
合同解释是指对合同条款及与合同效力相关的术语的含义进行说明。由于合同是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表示,难免会因为主观认识不同,而对同一语词产生不同的理解。 《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 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目的予以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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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简单点说,就是按人话来理解,打官司的时候,按照偏向被保人和受益人的方向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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