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怎么把财产转移
离婚怎么把财产转移
夫妻双方感情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必然会想到离婚的问题。但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经过双方共同努力,创造了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将要一并分割。但双方之间没有了感情,谁都想要多分割一些财产。在一方不知情的情况下,另一方很有可能偷偷转移夫妻共有财产。那么该如何做才能防止呢?想要将这种事情的发生完全防止的可能性不大,因为感情破裂前双方彼此信任,也不太会过多的去关注财产是否转移。所以在双方感情尚可的时候,要多留意财产的情况,在出现感情破裂,有可能离婚的苗头时,多注意对方的动向,是否有转移财产的迹象。如果有,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夫妻共同财产。但需注意的是,诉前保全应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应提起诉讼,否则保全措施将会被解除。
原则上,离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均分,夫妻二人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若双方对财产分割有约定的,应当按照双方的约定分割财产。《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1、如果还未起诉或已经起诉离婚,发现另一方已经存在财产转移的行为,可以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情况紧急的,法院接受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后,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立即执行。
2、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这种问题不要邀请律师回答了,想干坏事还要拉律师来垫背,最后再说律师黑的说成白的。
感情没了,就好聚好散,该是人家就分给人家,不是人家的人家也要不走。
合法利益当然要争取,但是想转移财产侵犯人家的利益就不地道了。
送你一个最高法关于“转移财产”的案例警示一下,长点心。
最高法第66号指导案例对于离婚财产分割中一方转移财产的行为做出了这样的解释。
裁判要点
一方在离婚诉讼期间或离婚诉讼前,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少分或不分财产。
基本案情
雷某和宋某于2003年登记结婚,因琐事感情失和,于2013年上半年产生矛盾,并于2014年分居。2015年雷某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财产方面,宋某称雷某名下有共同存款25万元,要求依法分割,实际雷某账户余额仅为262.37元。经查,雷某之前通过ATM转账及卡取的方式将该账户内的19.5万元转至第三人名下,宋某认为雷某在离婚之前即将夫妻共同存款转移。
裁判结果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做出民事判决准予雷某与宋某离婚,雷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宋某12万元。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婚姻关系以夫妻感情为基础。宋某某、雷某某共同生活过程中因琐事产生矛盾,在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感情仍未好转,经法院调解不能和好,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当判决准予双方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这就是说,一方在离婚诉讼期间或离婚诉讼前,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侵害了夫妻对共同财产的平等处理权,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少分或不分财产。
本案中,雷某账户内的存款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收入,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雷某于2013年4月30日通过ATM转账及卡取的方式,将账户内的19.5万元转至第三人名下,结合案件事实及相关证据,认定雷某存在转移、隐藏夫妻共同财产的情节。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对雷某账户内的存款,雷某可以少分。宋某主张对雷某名下存款进行分割,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故判决由雷某某补偿宋某某12万元。
以上是律师为大家讲解的关于”离婚怎么把财产转移“的内容,希望可以帮助到各位小伙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