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场盘问和口头传唤的区别
当场盘问和口头传唤的区别
派出所让去一趟不是口头传唤了。口头传唤适用两种情况,一正在从事违法犯罪行为的警察当面传唤。=警察认为有从事违法犯罪行为嫌疑的。警察应当出具书面传唤通知书以及警察证明。
在盘问调查中口头传唤应用实际与条件,实施强制传唤如下:
一、传唤应用实际与条件:
二、实施强制传唤程序: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安机关对于不需要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 第一百九十四条 传唤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出示传唤证和侦查人员的工作证件,并责令其在传唤证上签名、捺指印。 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应当由其在传唤证上填写到案时间。传唤结束时,应当由其在传唤证上填写传唤结束时间。犯罪嫌疑人拒绝填写的,侦查人员应当在传唤证上注明。 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侦查人员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并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在讯问笔录中应当注明犯罪嫌疑人到案方式,并由犯罪嫌疑人注明到案时间和传唤结束时间。 对自动投案或者群众扭送到公安机关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依法传唤。 第一百九十五条 传唤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传唤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传唤期限届满,未作出采取其他强制措施决定的,应当立即结束传唤。 第一百九十六条 传唤、拘传、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并记录在案。
公安机关传唤有刑事办案的传唤和治安管理的传唤,还有行政执法的传唤。
刑事案件在初查时,也使用传唤通知书传唤,立案后,也可传唤犯罪嫌疑人,如无正当理由拒不前来,可以拘传到案。
传唤到案如发现有罪,可根据不同情况采取刑事拘留或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
对证据确凿已立案的犯罪嫌疑人,也可直接刑事拘留或逮捕。实际这个并非传唤了,而是执行拘留或逮捕。
关于违反治安管理的嫌疑人,如在当场可口头传唤,无需使用法律文书,传唤到案后在笔录中注明就可。对于正常传唤拒不前来的,适用拘留处罚的,经本单位领导同意,可强制传唤。
行政执法一般无需传唤。
对于治安案件处理,不宜直接拘留。但是在留置期间便调查清楚,也是可以的。
这里强调一点,治安行政拘留是处罚。而刑事拘留不是处罚,是强制措施。
传唤是司法机关通知诉讼当事人于指定的时间、地点到案所采取的一种措施。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指定的地点或者他的住所、所在单位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传唤的目的是保证刑事诉讼活动有计划进行,及时处理案件,传唤必须使用法定的诉讼文书--传唤证。
而继续盘问,是指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当场盘问、检查后,发现具有法定情形而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继续进行盘问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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