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项税额认证抵扣期限
进项税额认证抵扣期限
国税函〔2009〕617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注意: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超过180天没有到税务部门比对认证,就不能凭票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了。 2、因为超过180天了,是由于购货单位的问题,是不能开红票冲回的,因为对方已经作了增值税销项税额了。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在发票开具日期起180天之内认证。
2,当期够抵扣不完的,可以留抵。
3,留抵没有期限规定,只要企业持续经营,就能在以后各期抵扣,如果企业清算、注销,要将没有抵扣完的留抵额做进项税额转出。
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十、自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申请稽核比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617号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增值税有销项税和进项税之分,进货时的增值税叫进项税,销售时的增值税叫销项税.期末汇总计算应交税金时,当销项税大于进项税时,就需交税,而销项税小于进项税时,就不交税,其中未抵扣完的进项税可以留到下期继续抵扣.这些纳税人在销项税额中未抵扣完,留待下期继续抵扣的进项税额就叫”留抵税款”. 综上所述,王新认为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但销项税小于进项税时,就不交税,其中未抵扣完的进项税可以留到下期继续抵扣。一句话,当月必须申报抵扣,但没要求一定抵扣完。看完后有什么问题,欢迎交流。王新:18002569590 13760313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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