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犯在监狱里会被欺负吗
死刑犯在监狱里会被欺负吗
怎么办?
依我之见:既是女死囚犯自己该怎么办,也是执行死刑立即执行的相关的办案机关怎么办的问题
一,当女死囚犯被押赴刑场依法立即执行死刑前,根据《刑事诉讼法》关于死刑执行的规定:执行前,执行人员须询问被执行的死刑犯还有什么要讲的(即留下遗言),而该女死刑犯基于求生的欲望完全可能会当着执行人员丶依法临场监督的检察官的口述“自己己怀孕”。因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一一死刑,不适应怀孕的妇女,即包括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时犯罪的女嫌疑人,也包括在刑事判决丶上诉二审判决丶核准死刑的程序,更包括在死刑立即执行的执行环节,均不得对怀孕的女死刑犯执行死刑。女死刑犯执行前的留下的遗言如果说“我己怀孕”,那也就说明该女死刑犯是知道法律有不得对怀孕女死刑犯执行死刑的规定的,如果真的女死刑犯确已怀孕是依法可以保命的。
二,办案机关一旦听女死刑犯的最后口述遗言说“我己怀孕”,该怎么办呢?
A,法院刑事执行的办案人依法应记录女死刑犯的“我已怀孕”的供述,并立即通报在场临场死刑监督的检察官;
B,执行法官立即报告本院长,并以本院的名义立即层报最高人民法院女死刑犯怀孕的情况;
C,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依法向该女死刑犯死刑执行的法院发出“暂停死刑立即执行的命令”;
d,执行该死刑的法院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暂停死刑执行命令后,由该案执行部门将该案退回本院或该案的刑事审判庭,
e,该案死刑判决的刑事审判庭再通知提起公诉的检察院,并由该案侦查的公安机关在检察机关监督下对该女死刑犯组织法医进行“是否怀孕”的司法医学检查鉴定并出具检查报告和司法法医学鉴定意见;
f,根据法医鉴定意见,由检察院的建议一审刑事法庭开庭审理裁定该女死刑犯在立案侦查时“是否己怀孕”,如果在侦查至执行死刑前的任何时段该女犯确己怀孕,一审法庭将对该找犯作出改判;如果经一审法庭调查确认该“女犯没有怀孕’”的话,应当由一审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该女犯有上诉权,检察院也有上诉审程序的抗诉权并提起抗诉;
H,该案经二审丶死刑复核丶最高法院院长重新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又再次由法院执行部门依法执行。
三,“女死刑犯执行前发现怀孕”一旦确认,这应该是一件公安机关看守羁押场所严重失职的监管案件,依法依规应当由纪检监察机关对有关党员进行纪律调查,如涉嫌职务犯罪依法由检察机关以司法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立案侦查追究相关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见谅。
你这个问题有点不准确,判死刑后会不会下到监狱的,在看守所呆到执行,除非是死缓会下到监狱,被判死刑后,担心被执行者心里会有抵触反应,在看守所里会被戴上手铐和脚镣,行动上会限制,也不是说死刑犯在里面可以为所欲为,在里面三教九流什么人物都有,死刑犯被打的事情也不是没有,只是大家一般都不会和死刑犯去太计较,也不愿招惹,所以死刑犯在里面只要不是太惹众怒的话,一般在里面还是会比较安逸的呆到执行的那天的
原来的枪决的确会给犯人带来巨大的恐惧,现在随着注射死刑的普及,犯人的恐惧小了很多,但虽然如此,害怕也是必然的。看过枪决的犯人,也看过被注射死刑的犯人,和大家说说他们的情况。
在对死刑犯执行枪决的年代,很多犯人虽然经过很长时间的心理建设,染面对死刑执行的时候,仍会恐惧到极点。大家可能都在影视剧或者网络图片中看过,以前在执行死刑之间,犯人的手铐脚镣都会被换成绳子,双手被拢后被绑住,然后在脚踝的地方也会仅仅的绑上绳子,这一方面是为了防止犯人逃脱,另一方面也会在犯人因为恐惧而失禁的时候,不让秽物流出来。
可见犯人在被执行前的恐惧有多严重!
但也并不是每个犯人都是这样的情况。记得小时候在我们家乡的县城,曾看过一次枪毙犯人。当时犯人被从看守所押出来后,一般都被押上一辆汽车开赴死刑执行地点。印象中那次被枪毙的犯人,从汽车上下来到被执行的过程中,表现的十分平静,甚至看到人群里自己的家属,还笑着点头。
这样的人,我估计他的心早已经死掉了!
现在基本都是注射死刑,这虽然也让犯人对死亡十分恐惧,但程度上却比枪决轻多了,他们往往在进行心理建设的时候,都用“就当是睡着了”来安慰自己,这无疑会让恐惧小很多。
不过“自古艰难唯一死”,在被执行前,他们依旧是很害怕的。
一般执行的当天,都是看守所的警察和武警共同到监舍,将犯人提出去。因为平时提犯人时,都是警察来,所以一看到有武警,监舍里的死刑犯就明白,上路的时候到了(最高法下达死刑执行后,一般在7天内就会执行),他表现的平静和大家告别,但动作和语言中,恐惧是掩饰不住的。
没有亲眼见过被注射死刑,在这里就不说了!
生命只有一次,每个人面对死亡都会恐惧。知法守法,才能获得最大的平安,所以对于法律,必须有敬畏之心。
原创不易,欢迎关注。
图片来源网络,侵权联删。
不会的,现在国家对监狱的管理越来越透明,干警和犯人的法律意识越来越高,文明程度越来越高,以前“开号”的陋习基本根除,警察犯不着拿自己的饭碗开玩笑。
第十四条 监狱的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索要、收受、侵占罪犯及其亲属的财物; (三)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罪犯; (四)侮辱罪犯的人格; (五)殴打或者纵容他人殴打罪犯; (七)违反规定,私自为罪犯传递信件或者物品; (九)其他违法行为。 监狱的人民警察有前款所列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应当予以行政处分。
参考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以上是律师为大家讲解的关于”死刑犯在监狱里会被欺负吗“的内容,希望可以帮助到各位小伙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