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严禁带资承包
国家严禁带资承包
带资承包,是指有资金实力的企业通过投入自有资金或银行贷款或其他资金用于建设项目前期施工或全部工程,双方的资金支付关系在合同中明示,并约定建设单位正式拨款的阶段或时期,以及所垫资金的偿还形式。只要双方意思明确,就是一种正当而合理合法的合同关系,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与正常商业往来垫付货款性质完全相同,比如像国内建筑市场也是采取这种方式。最近几年,一些地方政府和部门要求建筑业企业以带资承包的方式建设新的工程项目;同时也有一些建筑业企业以承诺带资承包作为竞争手段,承揽政府投资项目。上述行为严重干扰了国家对固定资产投资的宏观调控,扰乱了建筑市场秩序,同时由于超概算资金落实难度大,造成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意见的通知》精神,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完善宏观调控,防止政府投资项目超概算,维护建筑市场秩序,防止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特通知如下:一、政府投资项目一律不得以建筑业企业带资承包的方式进行建设,不得将建筑业企业带资承包作为招投标条件;严禁将此类内容写入工程承包合同及补充条款,同时要对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告知性合同备案制度。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各类政府投资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各类专项建设基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的国家主权外债资金建设的项目。党政机关(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及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自筹资金建设的项目,视同政府投资项目适用本通知,采用BOT、BOOT、BOO方式建设的政府投资项目可不适用本通知。带资承包是指建设单位未全额支付工程预付款或未按工程进度按月支付工程款(不含合同约定的质量保证金),由建筑业企业垫款施工。二、各级发展改革、财政、建设等有关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严禁带资承包。各级发展改革及有关审批部门要把好工程建设项目审核关,不得批准建设资金来源不落实的政府投资项目;各商业银行要据实出具项目开工前的项目资金存款证明;各级财政部门要对工程建设过程中的资金进行监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发放施工许可时要严格审验资金到位情况,对建设资金不落实的,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三、对于使用带资承包方式建设的政府投资项目,一经发现,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该建设单位进行查处并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建设等部门应停止办理其报建手续,对该项目不予竣工验收备案;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对该单位新建项目给予制约;对于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抽逃资金的,财政部门要立即停止该项目的资金拨付。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建筑业企业不良信用档案制度,对于违反规定的企业,给予相应处罚。对以带资承包方式承揽政府投资项目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和以带资承包方式承揽专业分包工程、劳务工程的专业分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一经发现,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该企业依法进行查处。银行等金融机构应加强对建设项目的授信审查和贷款管理,在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不得利用银行贷款带资承包政府投资项目。对违反约定的,应限期追回银行信贷资金,并通过人民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向其他银行通报,各银行不得再对该企业提供信贷支持。对于违反本通知规定的银行,金融监管部门应予以处罚。四、各地区、各部门及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通知有关规定,把关不严,造成工作失误的,视情节轻重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要领导的责任。五、各有关部门要在职责范围内对政府投资项目是否使用带资承包进行建设情况进行稽察。任何单位或个人对违反本通知规定使用带资承包方式进行建设的政府投资项目,以及该项目的主管部门和承建该项目的建筑业企业,都有权向建设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和财政部门予以举报。
这里有两个问题需要特别注意一下,等于是提一下醒。
一,承包地种树是否行得通?
承包地,通常指耕地,林地、草地、牧地等土地。在农村里这是属于农村集体土地,个人是没有所有权的,只有承包使用权。对于承包的耕地等保护地,这是属于种植粮食作物的土地,肯定是不允许随意的改变土地使用性质。所以在这里自己需要明确一下,这块地以前是干什么用的?如果是耕地,而你用来种树了,那后面这些树肯定是会要被砍掉的,而且你还会被处罚并要求恢复土地到之前耕地的情况。
二,种树后的后续问题。
据了解,现在个人种植的树木都是不允许随便砍伐的了。这就是涉及到一个环保问题,现在所有树木,包括竹子的砍伐都需要一个砍伐证。如果没有这个证而自己随意的砍了树,当地的林业管理部门是有权对你进行处罚的,即便是你自己种的树。
所以,在此问题上还是需要认清上面两个问题。是耕地就不要想着去种树,这肯定是不行的。如果是别的土地使用用途用于种树,可以咨询一下当地有关部门或者是科室。如果可以种树,肯定需要后续办理砍伐证,这个不得不提前考虑好。否则种了不让砍,那就是白投资了。
个人意见供参考。
水库一般都是国有或集体所有,多是5、60年代所建,由于在我国水库的所有权,经营权,管理权和收益权是可以分离的,因此,许多水库以国有或集体的名义承包出去,承包人具有水库的管理权,经营权,收益权。但不包括水库的所有权,更不可能有水库的处置权。
由于土地下放政策日久,这个“集体所有制”的涵义在年轻一代中概念较为模糊,更多表现为不理解。多会认为水库是祖辈自带干粮一锄头一锄头挖出来的,一背兜一背兜填出来的,甚至有的人为此献出了生命,自己也打小就长期在水库钓鱼,从来没人过问。一些数十年未干过的水库,里面鱼类丰富,且个体较大,是休闲垂钓的好场所。
但自被承包后,村民不见有任何收益,但却连鱼也不能钓了,水也不能随意放来渗田了,须经过允许才行。且承包人虽多数养殖鲢鳙鱼,但多连水库中的原塘鱼也同时下网捕捞,且不会准钓鱼,因此全国承包水库者和水库周边村民常常关系紧张,甚至发生不少打架斗殴事件。
有的水库承包人相对要开明点,准许钓鱼,但不准钓他养的鱼种。
因此出现了两种情况,一是承包人强势,绝不允许钓鱼,连原塘鱼也不行,外边请人管束甚至殴打在水库的钓鱼人。二是村民强势,强行钓取库鱼尤其是其中养殖的鱼。承包人不干涉钓鱼,钓鱼人也不钓取承包人养殖鱼的理想状况极少有。
关于合不合法,其中牵涉到承包合同,个中缘由一言难尽,钓鱼爱好者去钓之前最好先问个清楚,了解明白,以免发生不必要的争执。
见若多钓友对最后一段存疑,忍不住再来补充几句。
承包人和甲方签订承包合同的时候,有的合同会写明原塘鱼如何处置,准不准许当地村民钓鱼,如准,有些什么要求等等条款,有的承包合同就没写有这些条款。但是不论写与没写,钓鱼人都是不知道的。这个不能去猜,所以要先打听清楚。
就笔者水库钓鱼所见过的情况,遇见过好几种。有的水库直接不准钓,承包人只准他亲戚朋友钓,可能钓友会见别人钓能行,我钓就不行的情况。有的水库准许钓鲫鱼,不准钓其它鱼。有的水库准钓鱼,不谁钓承包人养殖的鱼。有的水库准钓,一天收费三十,五十,一百,承包人养的鱼有的要求要放回有的不要求放回。有的水库无人承包,但当地人要收垃圾卫生费。有的水库吃饭得在他那儿吃才行,不在他那儿吃在其他人家吃就不准钓。
所以说一言难尽,您还遇见过什么情况的?
首先,带资承包是指建设单位未全额支付工程预付款或未按工程进度按月支付工程款(不含合同约定的质量保证金),由建筑业企业垫款施工。根据此定义,带资承包者是建筑业企业即承包商,而不是投资者或项目法人。
其次,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各类政府投资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各类专项建设基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的国家主权外债资金建设的项目”,即使用政府财政性资金进行建设的项目。
再次,在《通知》中,排除了采用BOT、BOOT、BOO等方式建设的政府投资项目,即实施市场化或者准市场化模式运作的政府投资项目。
明确了这三个定义和概念后,可以看出,此次四部委联合发文制止的带资承包行为,针对的是利用政府财政性资金进行建设的政府投资项目,并非所有的政府投资项目。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投资体制改革的主要方向之一是理顺政府投资与社会投资之间的关系,合理界定政府投资的范围和领域。根据政府和社会不同的职能、项目的不同属性,项目的投资资金分别来自财政性资金和社会资金,彼此之间有明确的界限和分工。上述定义和概念中利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政府投资项目,隶属于由政府承担的、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和社会领域内项目,如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项目、促进欠发达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项目以及推进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的项目等。而采用BOT、BOOT、BOO等新型方式建设的项目,则属于具备一定市场化运作条件的项目,与四部委通知中所限定的政府投资项目有本质上的差别。
带资承包易引发投资失控
《通知》严令禁止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出现带资承包方式,即“政府投资项目一律不得以建筑业企业带资承包的方式进行建设,不得将建筑业企业带资承包作为招投标条件;严禁将此类内容写入工程承包合同及补充条款,同时要对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告知性合同备案制度”。
此禁令的意义和作用在于:防止宏观投资失控,保证固定资产投资的合理规模。根据政府和社会(市场)的合理分工,不同属性的项目分别由政府和社会资金承担投资,二者共同形成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的总量和构成。如果带资承包方式在大范围内出现,则会造成投资规模的失控,导致宏观调控的困难加大。规范和治理建筑市场,防止不正当行为扰乱市场。项目法人制度、招标投标制度和工程监理制度是我国固定资产投资建设中的三个基本制度,建筑市场的规范依靠的是严格执行相关的制度和规章,在合理的游戏规则下确保各个投资主体的合法利益。
带资承包的建设方式,以带资承包作为先决条件进入建筑市场,违背了市场公平的原则,导致不公平竞争,同时破坏了建筑市场的游戏规则,也损害了其它守法企业的权益。
防止政府行为失控和腐败的产生。在一定程度上,带资承包方式源于政府与企业之间的共同需求和双方利益的一致性。部分欠发达地区政府行为不规范,追求所谓的“政绩”也好,急于加快发展也好,总是存在强烈的投资扩张冲动,在财政性资金不足的情况下,违反国家政策规定和制度要求的投资行为也就不可避免。而热衷于带资承包的企业,在利益驱使下,往往采取不正当手段来获得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在此情况下,暗箱操作无法避免,容易出现权钱交易等腐败现象。另外,政府行为的失控,还体现在对此类行为的管理方面,一旦出现了某种利益交换,相关部门很难正常履行政府对社会、企业、工程项目的管理职能。防止社会问题,保持社会稳定。
带资承包方式的弊端之一是资金供应的不稳定性,而且该方式本身就是政府投资项目资金不足条件下产生的一种现象。
按照项目资本金制度的要求,项目法人必须拥有一定数量的资本金才能进行项目建设。在政府投资项目带资承包方式中,建筑业企业为政府垫付项目建设资金,然后由政府支付财政性资金逐年赎回,表面上不存在问题,即政府在当期使用了垫资企业的资金,而用预期的财政收入作为赎回的保证。
但如前所述,以带资承包作为条件获得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本身就是不规范的行为,通常不会严格遵守相关的建设程序和规则,同时政府的盲目冲动也隐含着资金供应不足的风险。
因此,在带资承包的过程中,一旦出现资金供应链的断裂,轻则项目建设无法继续,重则导致严重的社会问题。近年来国务院重点清理的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就是一个明显的例子。对采用带资承包的地方政府而言,还有一个严重的隐患,就是寅吃卯粮,后续的发展将无以为继,导致经济和社会发展出现大的波动和社会动荡。在现行制度下,地方政府出现债务危机时,中央政府不得不承担其债务的偿还,以保证社会的稳定。这将打乱经济社会发展的正常轨迹,从而给整个国家稳定发展带来负面影响。
很多人会发现,现在基本上干工程的,没有说哪一个工程不分包好几层的。而很多比较大的企业也喜欢把很多的工作分包给一些外包公司,这也是为什么我们很多农民工朋友们在很多的岗位上明明和人家正式工的工作是一样的,甚至干的还要更多,但是薪酬待遇方面却要少很多,说白了就是同工不同酬,原因就是人家是正式工,而你只是一个合同工。
之所以现在很多大型企业都喜欢把一些工作转包出去,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①公司自己干成本太高。很多大企业自己正式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都是非常高的,就以我们熟知的中国移动来说,里面正式工的工资加福利随便一年10万多,如果任何工作都让自己内部员工去干的话,这还得要招收很多的正式员工。而很多项目利润是非常薄的,所以如果使用自己正式员工来干的话,很明显非常划不来,那么通过把这些活外包出去,一个正式工一年的工资福利可以养活三四个外包公司的工作人员,很明显可以减少自己日常的开支成本。
②提高工作效率。这些大型的企业,尤其是国企都要严格遵循国家的劳务报酬规定,比如说法定双休等职工福利,还要缴纳五险一金等这些员工社会保险。这样一来分包出去的劳务派遣人员很有可能只用给买三险,而且不用管周末双休和法定节假日,更不用担心每天只工作8个小时这样的工作时长。这么一说的话相信很多朋友都能够明白了,利用劳务派遣的方式,这些企业能够在干事上面更有效率。
③方便管理。一般大型企业的员工,因为公司比较稳定,所以一旦进入很难出来,实际上这样的企业工作效率并不高,而且因为员工福利优越,基本上相当于铁饭碗,很多员工并不好管理,而且这些企业里面往往充斥着各种关系利益。如果外包出去的通过劳务派遣的工人的话,这样的工人要方便管理很多,可以说是指哪打哪。
从目前的劳动法来看,这种大型企业劳务外包的方式并不违反任何法律,但是从本质上来讲,相当于是钻了法律的空子。而且对于劳务派遣的这些员工来说,干的是最苦最累的活,反而养肥的是这些企业里面的正式员工,也不符合我们的社会主义价值观,因此这种现象在将来必定得到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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