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罪的共犯如何认定
盗窃罪的共犯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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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第264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盗窃罪是最古老的侵犯财产犯罪,几乎与私有制的历史一样久远。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侵犯的对象,是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一般是指动产而言,但不动产上之附着物,可与不动产分离的,例如,田地上的农作物,山上的树木、建筑物上之门窗等,也可以成为本罪的对象。另外,能源如电力、煤气也可成为本罪的对象。
盗窃共同犯罪的认定
在行为人实施盗窃的过程中,其他人在犯罪之前起到了教唆行为人盗窃或者在行为人盗窃的过程中起了提供工具、望风等作用的,都可以认定属于盗窃罪的帮助犯。
所谓共同犯罪行为,是指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都指向同一犯罪事实,彼此联系,互相配合,它们与犯罪结果之间都存在因果关系。
第一,各共同犯罪人所实施的行为,必须是犯罪行为。本案中,祝某等人盗割电信通信电缆线涉案金额达到盗窃罪的立案标准,属于犯罪行为。
第二,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形成一个互相配合的统一的犯罪活动整体。按照共同犯罪的分工,共同犯罪行为表现为四种方式,即实行行为、组织行为、教唆行为与帮助行为。
第三,共同实施的犯罪是结果犯时,在发生犯罪结果的情况下,每一共同犯罪人的行为都与犯罪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共同犯罪处理
在共同盗窃犯罪中,各共犯人基于共同的故意,实施了共同的犯罪行为,应对共同盗窃行为所造成的危害后果负责。
审理共同盗窃犯罪案件,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形对各被告人分别作出处理:
⑴对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当按照集团盗窃的总数额处罚
⑵对共同犯罪中的其他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共同盗窃的数额处罚。
⑶对共同犯罪中的从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共同盗窃的数额确定量刑幅度,并依法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共同犯罪实行部分行为全部责任,比如甲和乙共同盗窃,甲偷了1000元,乙偷了2000元,那么这种情况下甲乙都为即遂后甲的即遂数额是3000元,乙也为3000元
这个问题主要考察司法解释关于盗窃信用卡的问题。因为司法解释特殊规定了盗窃信用卡并使用只定盗窃罪,而乙只有明知是他人信用卡而非法使用的故意(这是一种概括的故意,而乙没有使用盗窃来的信用卡的明确故意,所以不能适用前述司法解释关于盗窃信用卡的规定),基于这种非法使用他人信用卡的故意而实施实行行为,只定信用卡诈骗罪。乙不构成甲的盗窃罪的承继的共犯,故对乙只定信用卡诈骗罪。
另,题主问为什么b是错误的,因为甲的行为已经被认定为盗窃了,当然与乙就不是信用卡诈骗罪的共同犯罪了。可能题主会觉得甲乙在客观层面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共同犯罪,因为甲的行为在客观层面看似也属于信用卡诈骗的范围,但由于司法解释对于甲的行为已经做出了特殊规定,认定时直接排除信用卡诈骗罪只定盗窃,所以在客观层面,甲的行为就已经认定为盗窃,自然不存在信用卡诈骗罪的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例如在盗窃犯罪中,一人盗窃,一人放风,或者一人盗窃,一人运输赃物,此种情况就属于共同犯罪。 相关的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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