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后的诉讼
行政复议后的诉讼
对于这个问题,我的看法是:既然都被认定了工伤,那说明你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这个事实以及你在工作过程中受伤的事实都基本确定。工伤认定严格来讲是一种行政行为,公司和你作为行政行为的相对人或利害关系人,对于行政机关作出的工伤认定这一行政行为都有复议和起诉的权益,这都是你们的权利。当复议机关维持了原行政机关作出的工伤认定后,单位如果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起诉。起诉时被告是作出工伤的行政机关和维持原认定的复议机关,而你只是以第三人的角色出席诉讼。你在对方复议和诉讼费过程中不用做什么,首先,你只需要将你在公司务工并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和你在工作过程中受伤的事实做如实陈述,支持行政机关的工伤认定,坚持行政机关的工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就行了,其他的不用过问。
其次,在你认定工伤后,应该还会有个劳动能力丧失程度的鉴定也就是工伤伤残等级鉴定,你需要为这个鉴定做充分准备,将需要的一切材料备齐。行政机关能作出工伤认定,那肯定也是将案件事实调查得清清楚楚的,证据也准备的十分充分的,公司想要推翻还是很有难度的!除非,工伤认定却又错误。所以,你不必担心,安心做好伤残等级鉴定就行。
最后,鉴定出来后,难免会涉及到赔偿,你还需将你的损失一一罗列出来,将相应的证据准备齐全就是了,这些才是你的重点工作。
根据法律规定,经行政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法律这样规定的目的是要解决复议机关由于怕当被告而对违法行政行为也不愿作出改变的现实问题。作出原行政行为的机关和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是一种特殊形态的共同诉讼,虽然被诉的行政行为既有原行政行为,又有复议决定,但实际上对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拘束力的仍然是原行政行为,而非维持该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
《行政诉讼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司法实践中,对该条的一般理解为:行政复议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则对复议决定的起诉期间是十五日;行政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原具体行政相对人必须在复议决定书送达后十五条内对原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否则将丧失起诉的权利。
你指的复议有没有复议完毕,如果没有复议完毕,是不能诉讼的《行政复议法》第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已经依法受理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如果复议已过法定期限或完结《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行政复议是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机关的行政行为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审查,本身也是行政行为,是行政系统内部审查。不影响司法机关对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司法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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