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的物在运输途中毁损灭失
标的物在运输途中毁损灭失
这个问题的重点不是交由承运人运输,而是“在途标的物”。首先得搞明白什么是在途标的物,即购买的时候货物已经在路途中了,此时签订买卖合同,此时标的物的毁损。灭失风险由买受人承担。在途标的物生活中一般不会碰上,适用于国际航空、航海线路上的物资买卖等,比如货船从A国家运输货物去B国家,返程的路上,避免空载,购买货物C,并在途中联系买家,此时买家购买的货物所有风险自负。
就是一样东西如果发生丢失、损坏、消失,无法修复等等情况在交付前有出卖人自己承担所有责任交付后有买家承担很简单的一个道理
首先,网购中,是二个合同。1、卖家与快递的运输合同。2、卖家与买家的买卖合同。1、网购中明确写明收货地址,因承运人原因,使货物运输途中毁损、灭失的风险,因货物没有达到交付条件,由出卖人承担。出卖人的损失可以向承运人追偿。2、因不可抗力原因,使货物运输途中毁损、灭失的风险,因货物没有达到交付条件,由出卖人承担。出卖人的损失不可以向承运人追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三百一十一条 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我国法律对于动产或不动产的风险负担问题,原则上采取交付主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标的物交的风险,在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只要标的物已经交付,即使买受人尚未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风险也转移给买受人承担。也就是说,风险负担的移转与标的物所有权的移转并不关联。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是指“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的风险,主要包括由于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第三人的原因导致的标的物毁损、灭失。如果合同当事人对标的物毁损、灭失具有过错,则不属于风险负担问题,应当按违约责任或债权责任处理。 但上述规则,存在几种特殊情形: 一、在途货物(路货)。《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二、种类物难以区分。在大宗货物买卖中,出卖人批量托运货物以履行数份合同,或者托运超量货物去履行其中一份合同,如果出卖人未以装运单据、加盖标记、通知买受人等可识别的方式清楚地将作为标的物的种类物特定于买卖合同项下,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负担。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风险负担没有约定,标的物为种类物,出卖人未以装运单据、加盖标记、通知买受人等可识别的方式清楚地将标的物特定于买卖合同,买受人主张不负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买受人违约导致交付延期。比如买受人拒不提供交付地点,或者未支付合同约定的主要费用,由此带来的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也由买受人承担。《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四、买受人迟延受领。买受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货物或者迟延提货,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 五、买受人因质量瑕疵而拒收。如果标的物质量存在重大瑕疵,买受人拒绝接受或解除合同的,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这意味说,只有当买受人无法从出卖人交付的批量货物分辨出特定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时,买卖人才不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现实问题 A公司向农村承包商顾某购买了一批有机蔬菜,根据双方的合同,由A公司上门提货。
在A公司提货并清点、检查蔬菜确认无误后,A公司货车便驶往A公司所在的城市。然而,当该批蔬菜被运回A公司仓库后,A公司发现已有一部分蔬菜腐败变质。于是,A公司找到顾某,要求顾某赔偿A公司的损失,理由是该批蔬菜在进仓库前就已变质。那么,法律对此是如何规定的呢? 律师解答 本案例涉及买卖合同中的风险转移问题,那么,A公司向顾某购买的蔬菜的风险转移点究竟在何时呢?根据《合同法》的规定,除非当事人另有规定的,否则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由此可见,在顾某将有机蔬菜交给A公司之后,该批蔬菜的风险已经由顾某转移至A公司。所以,在A公司将蔬菜运至自己的仓库后发现蔬菜在途中变质,该变质的风险,应当由A公司自己承担。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四十二条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以上是律师为大家讲解的关于”标的物在运输途中毁损灭失“的内容,希望可以帮助到各位小伙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