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忠诚协议去哪里写有效
夫妻忠诚协议去哪里写有效
我来回答吧,我是婚姻家庭律师。
忠诚协议一般是指夫妻在婚前或婚后以书面协议的方式,约定婚后要互相忠庆,一旦一方出轨,则要承担财产方面的不利后果,比如,净身出户;比如,双方各拿出一定的财产作为担保,谁违反协议,则用来担保的财产全部归对方所有等等。
它的法律基础上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
所以,忠诚协议,从法理上来说,符合婚姻法所倡导的主流价值,符合公序良习,只要内容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存在协迫、欺骗等情形,忠诚协议就是有效的。
问题是,忠诚协议中的净身出户条款是否有效?
那要看一方一旦净身出户之后,他的基本生活是否会有保证?如果会影响到净身出户一方的基本生活,法院一定会给他留出一定的财产份额。因为人的生存权是要优先保障的,它一定优于对夫妻忠实的义务的保护。
下面是中国裁判文书网上的一个案例:
原告:陈小妹(女),被告高小哥(男)
双方婚前10天签订忠诚协议,约定:高小哥有婚前房产一处),陈小妹有婚前存款10万元,以上财产作为双方共同的保证,如一方对另一方有感情伤害和背叛, 则自愿放弃自己的财产所有权,全部财产归对方所有。
后来,陈小妹怀疑高小哥出轨,起诉离婚,向法院提交了忠诚协议,以及丈夫与其他女性不三不四的聊天记录等,要求法院按忠诚协议的约定,把高小哥的婚前房产判归自己所有。
敲黑板了,重点来了: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1.忠诚协议是原被告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有效;
2.高小哥与他人的聊天记录内容能证明其违背忠诚协议的约定,判决支持陈小妹的诉讼请求,被告高小哥婚前的个人房产归原告陈小妹所有。
高小哥不服,不服就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
1.忠诚协议是当事人的合意,法律应认可其效力。
2.认定忠诚协议有效符合婚姻法的立法精神,有利于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3.就高小哥与网友聊天和在家中约见网友的这一事实看,其行为可以认定对陈小妹的感情造成了一定伤害,但该行为尚不足以认定为对被上诉人的背叛。
判决结果:撤销一审法院判决,房子仍归高小哥所有。
虽然最后的结果对陈小妹来说,是一场欢喜一场空,但两级法院都认可以忠诚协议的效力。
我本人赞同这个观点。因为忠诚协议它实际上是一种对夫妻财产关系的有条件的约定,其目的在于签订协议后,一旦一方出轨,违反了夫妻忠诚协议的规定,就要承担财产上的不利后果,提高一方的出规成本和代价,促使婚姻双方更加珍惜婚姻,珍惜家庭。
所以,忠诚协议完全符合婚姻法的立法精神,符合公序良习,潘律师认为,它就应当有效。
但本案中,忠诚协议虽然有效,陈小妹最终还是没有得到那套房子,其根本原因在于:
1.协议签订得太笼统,什么行为是“感情伤害和背叛”?没有具体化,自由裁量权就交给了法院, 而法院的认定标准自然就是偏向于保守和严格的;
2.一旦认定一方的行为属于背叛了另一方,会使一方付出过高代价,致其失去房产或巨额金融资产,会形成事实上的不公平。
所以,签订忠诚协议也要考虑它的易操作性和相对公平,比如:把违反忠诚协议的行为细化,分出等级,按行为等级设定背叛和出轨的代价。这样各方会更容易接受也容易操作。
您认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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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邀请,觉得那东西没什么用,认为那只是当时一种特殊情况下写下的东西,起不了长远作用的,个人也不赞同签这类协议,这代表自己没自信,却用约束别人的自由来达到自己的某种想法,极容易逆反的。自自然然的相爱,自由自在,双方都是出于自愿,心甘情愿互相为对方付出,让互相都对对方产生出感恩之情,这也是夫妻双方都该尽的责任,这样才能使感情越来越牢固,这才是真正的夫妻之道,感觉签协议多少都有控制情感的意思,万事万物时时刻刻都在变化,签一纸协议就不变了吗?觉得这并不能改变什么,要我也不可能做到坚持长期尊守的,利用法律就没了感情,是得是失自己琢磨吧,也许只有自己有长久的耐心去引导或鼓励对方,才能让其改变,才能收到理想的效果,这得需要随时灵活变化方式试着进行,想法用爱感化对方,爱对方并不是纵容,是恩威并施,让他感觉到你指引的大方向都是正确的,能让对方对自己生出认同且伴有感恩之心,对方就容易知足,他自己就会主动屏蔽掉外面对他的诱惑干扰,他自己自然就会自觉的安安稳稳,踏踏实实对家庭尽职尽责,觉得对一个家庭来说这才是该有的正常的状态,仅个人愚见,请随意
关于“忠诚协议”是否有效,要结合具体约定内容,并不会当然的全部无效。例如,关于损害赔偿的约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对精神损害赔偿作出了规定,明确了精神损害是可以用财产形式来补偿的。因此,夫妻约定违背忠诚方向对方支付精神损害赔偿是合法有效的。另外,通过夫妻忠诚协议,无过错方在离婚时能够得到财产上的补偿,从而实现自我保护,减少离婚时财产分割方面的争议。这并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因此应当是有效的。但是,如果约定的是“不准离婚”等,这类约定首先是违反法律规定,具体是违反婚姻自由的原则规定,属于无效条款,离婚自由是公民的一项法定权利,不能被剥夺,所以这类约定就是无效的。
1、“夫妻双方怎样签订忠诚协议或保证书才能起到相互保证彼此的忠诚”,这个问题猛一看显得一本正经和相当严肃,可再一想又不禁哑然失笑!夫妻双方之间的忠诚真得就能够靠一纸信誓旦旦的承诺就能保证得了吗?
2、我们似乎见惯了庄严的承诺和告白,“不论生死,不论荣辱,我们都将不离不弃,直至生命的尽头!”似乎是话音刚落,出轨、小三小四接踵而至,所谓的承诺和信守碎了一地,拾都拾不起来!我们到底是该信奉发誓诅咒还是该信奉白纸黑字?是什么夺走了曾经的海誓山盟?是什么扭曲了曾经的相互守望?
3、忠诚源于一个人的责任感、感恩和心底的敬畏,如果没有这些东西的驯化和束缚,你即使签订上成千上万的承诺书保证书,再加上单位公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公章,恐怕也无济于事!
4、当然对于一个有底线和心存敬畏的人来说,即使不签订此类保证书似乎问题也不大!对于那些是非曲直观念单薄,无法无天的人来说,保证书也只是废纸一张!况且对于那些合格的人来说,签订这样的承诺书和保证书,似乎也有伤害尊严和人为撕裂夫妻情感之嫌!
据我所知:这是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但是“目前”有没有真实的法律依据我不清楚,只能说个几年前真实的事件来佐证一下。
朋友阿洪是一家上市公司的高管,妻子阿珊是一家银行分理处的主任。由于妻子的存款压力大,每天游走于各类富豪的酒局中间。这让刘先生总有一种不祥的预感。爆发终于在一次妻子酒后回家跟送她回来的人在车上激吻,被被阿洪撞上而开始了。
剧情跟所有遭遇过妻子出轨的男人一样,阿洪打了她一顿泄愤,并且告知了阿珊的所有亲属,他们的孩子出现了背叛婚姻的行为。而阿珊也在所有直系亲属面前写下了一份“夫妻忠诚协议”来表明自己悔改的决心。但是,女人出轨走的是心,只要心走了,就回不来了!他们最终还是以对簿公堂来宣告了他们婚姻的终结!而在法庭上,他们的“夫妻忠诚协议”并没有产生法律效力。法官认为:那只是个人行为,不受法律限制。财产还是以均分而结束。
个人觉得:如果因为背叛而产生的“夫妻忠诚协议”也许去公证处公证后,可能才会在财产分割上有些作用。如果只是夫妻双方的约定,那可能连一纸合同都不如。所以,这个“夫妻忠诚协议”只是出轨一方给自己再次取得信任的一种手段而已,实际效用根本就不值一提!曾经的背叛者只要想再次背叛,就根本不会在乎这一张“废纸”!所有的亲情爱意都无法阻止的背叛,一张纸就算有法律效力,就能让背叛者受到约束吗?
请你记住:敢跨出再次背叛这一步的人,你的一切对于背叛者来说都已经没有任何吸引力了,与其研究这张废纸的作用,还不如早点让背叛者滚蛋来的还直接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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