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民事纠纷起诉费一般是多少钱啊
我们知道,当发生某种纠纷时,必须使用法律武器来处理。法律案件的受理、审理需要交纳相关费用,不同的案件有不同的支付标准,接下来就由专业律师为大家详细的介绍一下民事纠纷起诉费一般是多少钱啊!
民事纠纷起诉费规定
1、非财产案件受理费
非财产案件,是指因人身关系和人身非财产关系发生争议而提起诉讼的案件。《收费办法》及最高人民法院于1999年6月19日通过的《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规定,非财产案件受理费在规定的收费幅度内按件计征,涉及财产的部分依不同情况处理:
离婚案件,收费100至50元。涉及财产分割的,总额不超过1万元,不加收费用;超过1万元的,超出部分按1%收取。
侵害姓名权、著作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的案件,每件收取50至100元。
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没有争议金额的,每件交纳500元至1000元;有争议金额的,按财产案件的收费标准交纳。
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30至50元。
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10元至50元。
破产案件,按照破产企业财产总值依照财产案件收费标准计算,减半交纳,但最高不超过10万元。
2、财产案件受理费
财产案件,是指因财产权益争议提起诉讼的案件。根据《收费办法》的规定,财产案件的受理费,按照争议财产的价值和金额,实行依率递减的原则计算收取。其具体收费标准是:
不满1千元的每件交50元;
超过1千元至5万元的部分,按4%交纳;
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3%交纳;
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2%交纳;
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1.5%交纳;
超过50万元到11313万元的部分,按1%交纳;
超过100万元的部分,按0.5%交纳。
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三部分内容:案件受理费;申请费;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
案件受理费包括:第一审案件受理费、第二审案件受理费、再审案件中依照规定需要交纳的案件受理费。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A、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B、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
C、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
D、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
E、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F、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
G、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
H、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
I、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
J、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2)非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A、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B、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
C、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D、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2)申请费。
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下列事项,应当交纳申请费:
A、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B、申请保全措施;
C、申请支付令;
D、申请公示催告;
E、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
F、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和国外仲裁机构裁决等等。
申请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A、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裁决的,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第一,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
第二,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
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交纳。
第三,符合《民事诉讼法》第55条第4款规定,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按照本项规定的标准交纳申请费,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
B、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
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C、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由人民法院按照国家规定标准代为收取。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被告提起反诉,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由被告预交。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
关于诉讼费问题,有以下几点尚需说明:
第一,如果原告提出两个以上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需要合并审理的,案件受理费应根据不同的诉讼请求分别计算,并分别由原告、被告、第三人交纳。
第二,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53条规定,“案件审结后,人民法院应当将诉讼费用的详细清单和当事人应负担的数额书面通知当事人。同时在判决书、裁定书或者调解书中写明当事人各方应负担的数额。需要向当事人退还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巧日内退还有关当事人。”
第三,终结诉讼的案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不予退还。
第四,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决定的诉讼费用计算有异议,可向人民法院请求复核,不得单独就诉讼费用的决定问题提出上诉。
其他诉讼费用: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除收取案件受理费外,还应当收取审理其他事项所发生的实际费用。主要包括检验费、鉴定费、公告费、翻译费;人民法院决定开庭之日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出庭的交通费、食宿费、生活费、损失补助费;申请费和采纳的实际费用诉讼保全措施;为执行调解协议的判决、裁定实际支付的费用,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其他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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