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异议怎么处理
自己购买的房产没有及时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或者办证期间被人民法院查封了。一般来讲,房屋购买人可以作为案外人提起异议,但是在诉讼程序中提起,还是在执行程序中提起,提起后如何处理?在实践中存在争议。在执行程序中提起执行异议,对此有《民诉法》及最高院司法解释的明确规定,一般没有问题。但在诉讼中提起保全异议,然而财产保全异议怎么处理,各法院做法不一。
财产保全异议怎么处理
一种意见认为:
有些人财产保全过程不属于执行阶段,不能适用执行程序中处理案外人异议的有关法律规定,案外人提出异议主张权利没有法律依据。如果认为法院采取的保全措施侵害了他人的权益,只能向法院申请复议,适用复议程序处理。
一种意见认为:
财产保全形式审查没有过错,应由法院执行裁决科驳回,并告知申请人进行实体审理。
大鹏律师同意第二种意见:
《民事诉讼法》第99条规定:“当事人对财产保全或者先于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民诉意见》第110条规定:“对当事人不服财产保全、先于执行裁定提出的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应及时审查。裁定正确的,通知驳回当事人的申请,裁定不当的,作出新的裁定变更或者撤销原裁定。”这是目前我国法律对于诉讼中财产保全异议的处理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第305条规定:“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除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案外人的执行异议申请已经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二)有明确的排除对执行标的执行的诉讼请求,诉讼请求却与原判决、裁定无关;(三)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提起。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可见,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应当以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为前置程序。该解释第464条又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应当在该执行标的执行程序终结前提出。”
对保全的标的主张权利,案外人可以通过提出异议的途径来解决。理由有以下三点:首先,案外人认为法院采取的诉讼保全措施侵害其合法权益,应当有权利提出自己的主张,通过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其次法院采取诉讼保全的措施是依据生效的裁定进行的,因此法院采取的诉讼保全措施应属于法院的执行过程。第三,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认为法院采取强制措施执行的标的侵害其合法的权益,有权向法院提出异议并主张自己的权力。
从形式上来讲,房屋买卖没有过户,登记物权仍为原房主,因此原房主的债权人对该房屋进行保全查封是没有过错的。所以,法院执行裁决处应驳回,并告知案外人提起异议之诉。
以上是专业律师对“财产保全异议怎么处理”内容的相关讲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