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人员有没有好的政策
服刑人员有没有好的政策
国家对刑满释放人员的政策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五节 释放和安置第三十五条 罪犯服刑期满,监狱应当按期释放并发给释放证明书。第三十六条 罪犯释放后,公安机关凭释放证明书办理户籍登记。第三十七条 对刑满释放人员,当地人民政府帮助其安置生活。刑满释放人员丧失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和基本生活来源的,由当地人民政府予以救济。第三十八条 刑满释放人员依法享有与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除此,各地也有相应的政策,可向当地政府部门咨询。
您好,服刑人员回归社会不受任何歧视原单位需要完全可以接收具体可参照国家劳动法和刑满释放人员的一些规定办理。服刑人员回归社会可以申请底保和公租房一般情况下符合下列要求即可去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七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国家对刑满释放人员的政策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的规定,罪犯服刑期满,监狱应当按期释放并发给释放证明书;罪犯释放后,公安机关凭释放证明书办理户籍登记;对刑满释放人员,当地人民政府帮助其安置生活;刑满释放人员依法享有与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等等。
国家对犯过错坐过牢的人是有歧视行为的,比如你坐火车或者进京都会被公安机关反复询问,我觉得这是一种歧视行为,单位招工首先著名无犯罪记录的,这是一种歧视会增加再次犯罪的一种隐患找不到工作他们只能再次犯罪是一种恶性循环,他们也需要尊重可是政府没有做到尊重这些人
您好,服刑人员与政策补助没有必然联系,因为家里有服刑人员造成生活困难政府还会关注的。希望对您有帮助,祝您2018年幸福快乐!
国家应该对刑满释放人员给予关注,没有人能保证一生都不犯错,其实犯错并不可怕,知错能改善莫大焉。这些释放人员大多数从新走入社会并不受待见,许多人会用有色眼镜看他们,因为有了案底找工作会很困难,可以这么说基本上找不到。一个没有案底和犯过罪的人让人选择百分之九十五以上会选择没犯过罪的人,这是人之常情。这些人该何去何从呢?其实这些人最需要的是社会对他们的认可和关心,而不是处处排斥他们,不认同他们。这样只会让他们对这社会更加仇恨自暴自弃从新走上犯罪的道路。恶性循环也会让这社会增加更多的矛盾,也会产生更高的犯罪率。只有从根本上解决释放人员的就业问题和心理辅导,让他们能看到生活的希望才是解问题的根本。
根据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司法部、公安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促进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综治委[2004]4号)等相关文件规定,对刑释人员(包括时监狱服刑人员)主要是作好安置帮教工作。主要有以下扶持政策:
一是加强就业技能培训,实行扶持政策
(六)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对刑释解教人员提供就业指导服务和就业岗位信息,刑释解教人员参加由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的再就业定点单位培训的,经考核合格并实现就业后,可根据当地政府有关规定减免培训费用。
(七)对刑释解教人员在2005年底以前从事个体经营的,给予三年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八)根据中办、国办《政法机关保留企业规范管理若干规定》(中办发[1999]17号)中“对司法行政机关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共同开办的为刑释解教人员作过渡性安置的企业,政府有关部门要扶持其发展”的规定精神,对刑释解教人员就业实体实行税收扶持。
二是落实刑释解教人员的责任田和社会保障
(十)对城市(含城镇)户籍的刑释解教人员,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各级民政部门应将其纳入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实现“应保尽保”。
(十一)城市(含城镇)户籍的刑释解教人员在服刑、劳教前已参加失业保险或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其刑满释放或解除劳教后,符合条件的,可以按规定享受或恢复失业保险待遇。
对被判刑或劳教前已经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刑释解教人员,重新就业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对被判刑、劳教前已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刑释解教人员,可按服刑或劳教前的标准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并参加以后的养老金调整。
(十二)农村籍的刑释解教人员,在刑满释放、解除劳教回原籍居住地后,应及时落实责任田(山、地)。因无生活来源造成生活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村委会出具证明、乡镇司法所和民政办报县(市、区)司法局、民政局审核同意后,可领取地方政府临时社会救济。
复制来的,老实说
有补贴的。 对城市(含城镇)户籍的刑释解教人员,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各级民政部门应将其纳入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实现“应保尽保” 《监狱法》 第三十七条: 对刑满释放人员,当地人民政府帮助其安置生活。刑满释放人员丧失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和基本生活来源的,由当地人民政府予以救济。 城市(含城镇)户籍的刑释解教人员在服刑、劳教前已参加失业保险或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其刑满释放或解除劳教后,符合条件的,可以按规定享受或恢复失业保险待遇。 对被判刑、劳教前已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刑释解教人员,可按服刑或劳教前的标准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并参加以后的养老金调整。 农村籍的刑释解教人员,在刑满释放、解除劳教回原籍居住地后,应及时落实责任田(山、地)。因无生活来源造成生活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村委会出具证明、乡镇司法所和民政办报县(市、区)司法局、民政局审核同意后,可领取地方政府临时社会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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