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与订金的意思
定金与订金的意思
我是成都卖房的房产经纪人张某某,我回答这个比较合适
先说定金,售楼部如果写的是这个定金的话,那么后期是不会退的,因为交了这个定金之后,售楼部就会把这套定了的这套房子,录入售楼部的电脑系统,一层层的报上去。
再说订金,行业内部也叫这类叫小订、或者叫诚意金这种说法,这个是可以无条件退的,只是暂时交点钱,锁定一下房源。但是这个是有时间限制的,交这种订金基本上不得超过3天时间,就必须来转成定金,不然售楼部就会视为客户不要这套房子了。
一般来说,买房的时候,售楼部置业顾问或者中介公司,都会给客户说清楚这两者之间的区别,如果没有说清楚的话,后期有啥子问题,都是售楼部和中介公司负责。
希望对你有帮助
定金与订金,虽然是一字之差,区别还是挺大的。
定金,是规范的法律概念。是签订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为了合同的顺利履行,由买方向卖方支付的款项。如果买方违约,定金不退,如果卖方违约,卖方要支付双倍定金。比如小王买房子,支付给售楼处10000定金,如果小王不想买这套房子了,那么这10000块就拿不回来了。如果售楼处把房子卖给别人了,那么售楼处要支付给小王20000万。
订金,从财务的角度来说跟预付款差不多。就是购买方为了取得货物的购买权利,支付给卖方的款项。如果交易顺利进行了,那么订金就是预付款,可以从货款当中扣除,如果交易没有顺利进行,订金卖方要退还给卖方。
定金跟具有法律效力。定金一旦支付,交易就必须完成,不然会有损失。如果是订金的话,那就可以退回了。
在租房,买房的时候,往往都会涉及到定金,如果你没有预先给个定金,有可能房子就会先给别人抢走,可以说,定金是一个担保。
但有时候人们会把订金误认为定金,事实上订金不是一个规范的法律概念,它只是一种支付手段,没有担保性质的。所以在买房过程中,你有没有上过当,“定金”和“订金”傻傻的分不清楚。
在商品房交易的过程中,购房者在合同订立前或支付房贷前,向开发商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并且该定金要签订合同,才具有法律效力。而定金是可以被购房者用来抵作价款或者直接收回的。但要记住,不要因为贪方便而不签订合同,一旦发生争执,该定金是不受法律保障的。
那么订金又是什么呢?实际上订金具有的是预付款,它对于购房者来说,是吃亏的,往往有些开发商就针对购房者这点无知,在签订合同的时候把定金改写成订金。
虽然说就一个字的不同,可它们之间偏偏就存在一种异同。同就同在如果购房者没有履行合同的义务,他是无法要回定金或者订金的,等于直接给了开发商。
不同在于,如果签订的是定金,开发商不履行合同义务而违约,他是要返回双倍定金的;但如果签订的是订金,开发商违约了,开发商是不需要返还订金的,如果遇到价高者,开发商可以随时违你约。
在签订认购书的时候,一定要看清楚是那种金,不能掉以轻心,如果存在下列情况,购房者可以要回定金。
1、如果因为合同条款达成不一致,购房者要求退房,开发商一般会直接将定金退给购房者。如果开发商不退,购房者可以向住建委投诉。
2、开发商在售房时“五证”不全,本身就属于违法行为,在这种情况下,购房者可以直接向开发商提出解约,要回定金。
3、认购书或购房合同中,对于退定金的条件有约定的话,只要情况符合退定金的条款,都可依据认购书或购房合同让开发商退定金。
对于“定金”和“订金”,一定更要了解清楚,签订好相关协议,维护自身的利益。
有定金”指为保证合同的履行,消费者预先向家具销售者(卖方)交纳一定数额的钱款。合同上是“定金”的,依据《合同法》相关规定,一方违约时,双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如果无约定,家具销售者违约时,“定金”双倍返还;消费者违约时,“定金”不返还。“定金”的总额不得超过合同标的的20%。而对“订金”,目前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一般可视为“预付款”。“订金”的效力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双方当事人如果没有约定,“订金”的性质主要是预付款,家具销售者违约时,应无条件退款;消费者违约时,可以与家具销售者协商解决并要求经营者退款。如果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则按照约定执行。
1、“定金”属法律用语,是一种对债权的担保款,应以书面形式约定。“订金”非法律用语,通常被理解为预付款。若是“定金”,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就应适用定金罚则,付定金方一旦不履行约定义务,则无权要求返还定金。但如果是“订金”,则无论哪方违约,收订金方都应如数退还。
2、定金是在合同订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的担保方式,又称保证金。《担保法》第八十九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3、订金是在购房者与发展商就房屋买卖的意向初步达成协议后,准备进一步协商签订的临时认购协议,通常的做法是在约定所选房号、面积、房屋单价及总价款后,约定一个期限,买方需在此期限内与卖方签署正式合同。买方支付订金即取得了在此期限内的优先购买权。一般情况下,视作预付款。预付款不具有担保债的履行的作用,买方需在此期限内与卖方签署正式合同。买方支付订金即取得了在此期限内的优先购买权。一般情况下,视作预付款。预付款不具有担保债的履行的作用,也不能证明合同的成立。预付款在合同正常履行的情况下,成为价款的一部分,在合同没有得到履行的情况下,不管是给付一方当事人违约,还是接受方违约,预付款都要原数返回。
定金:通俗的说,就是双方确定了,所交的担保钱。具有法律效益的,不能随意退。只有在一方违约后作为处罚的,收款方违约的话,要双倍返还。付款方违约的话就不能退了。订金:通俗的讲就是诚意金,有意向,一般作为优先的一个条件。可以无条件退还的。没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定金是指当事人双方为了保证债务的履行,约定由当事人方先支付给对方定数额的货币作为担保。违约金是合同当事人在合同订立时预先约定或法律规定的,当一方违约时向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量的金钱。定金与违约金的区别:前者为担保方式,后者为违约责任。
1.生效要件:定金是交付后才生效,也就是说,即使双方合同约定了定金,但是定金实际没有交付,则该定金条款不生效;而违约金是诺成生效的,只要双方签字约定,就具有法律效力。
2.支付方式:定金是签订合同时或之前预先支付的,作为签订合同或履行合同的担保,具有双倍返还的惩罚性;违约金是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方应支付的赔偿金,不事先支付。
3.定金在性质上是违约定金,具有预防违约金的性质,因此它与违约金在目的、性质、功能等方面相同。
合同关系是我们日常生活中最常用到的法律关系,小到买东西家具,大到买房子家具,都会和一方或多方产生合同关系。那么我们经常会在合同中见到的定金、订金、押金,有什么法律区别呢?我们的口语说法有什么法律意义呢。今天一律小编进行总结和归纳,将一些法律常识,介绍给大家,希望朋友们在日常经济活动中,正确运用法律签属合约或协议,避免自身权益受损。
一、定金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定金是在合同订立时或在合同履行前当事人约定一方预先给付对方一定数量的金钱,以保障合同债权实现的一种担保方式。这种担保的目的是促使合同一方当事人履行债务,降低债权人的风险。既然是一种担保方式,所以根据我国《担保法》、《合同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可以看出,定金根据合同履行成功与否,主要有以下两点功能:
(一)、若合同正常履行,定金充作价款或由交付方收回;
(二)、合同不履行时,适用定金罚则:即交付方违约的,无权收回;接受方违约的,应双倍返还。
而作为担保功能的定金,主要有以下几点特征:
1、惩罚性
根据《担保法》规定“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此条法规即是定金担保的惩罚性的具体表现。
2、定金担保的主体具有特定性。即债务人只能自己为自己提供债的定金担保。
3、最高额限定
根据我国《担保法》第91条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担保法解释》第121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百分之二十的,超过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5、双向担保功能
这是与其他担保方式相比,定金最突出特点,虽然定金的给付只是一方的行为,但其效果却是可以约束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违约,均要接受定金的惩罚规则。
二、订金
订金经常与上文的“定金”在日常经济活动中被混淆,订金与定金在法律上是截然不容的意义,甚至订金不是法律概念,而只是一个民间的口头用语。介于其被普通百姓广泛使用,所以一律小编特此进行强调:订金的性质只是一种预付款,并无担保功能,根据合同是否成功履行,有以下两种情况:
合同履行成功:订金充当货款进行抵扣
合同履行失败,订金全额返还,即使收受订金的一方违约,仍应承担返还订金的义务。
而订金与定金的区别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定金合同是一种从合同,其有效性是根据主合同的是否有效而定;而订金的约定则是主合同的组成部分。
2、相比较定金的担保功能,订金只能作为一种预付款,是为一方履行合同提供的一种支持,其本身就是一方当事人履行债务的一种行为。
3、定金一经给付,则发挥制裁违约方,补偿守约方的功能;而订金给付后,如发生一方违约,导致解除合同的情形时,收受订金的一方必须如数退还订金。
4、定金作为一种担保合同,可以从属于各种合同,但是订金作为货款的预付款,只适用于金钱的给付为一方履行债务的合同中,比如租赁、承揽、买卖合同等。
虽然定金与订金截然不同,但是因其音相同,所以常被老百姓弄混淆,可这并不影响法院对其的认定,当一方主张他所交付的订金为定金的时候,法院是不予支持的。
三、押金
押金,也是一种特殊的担保物权,是一方当事人将一定费用存放在对方处保证自己的行为不会对对方利益造成损害,如果造成损害的可以以此费用据实支付或另行赔偿。在双方法律关系不存在且无其他纠纷后,则押金应予以退还;在违约时将会被扣除。
押金具有替代性,一般是在一方已为另一方递交实质性的标的物,为保证已交付的标的物能返还,要求另一方交付相当金额的保证金,在合同不能履行时,以没收押金作为解决合同的方式,体现保护非交付押金一方的利益。
押金合同常见于日常经济生活中,但我国现行法律对于押金尚无明确的规定,依据法律没有强制性规定即为合法的法律原则,应当允许当事人在经济活动中采取约定给付一定数额的押金这种担保方式。押金担保,在本质上属于质押的范畴。其与定金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1、定金担保的是债权,不具有物权效力;而押金应属于担保物权的范畴;
2、定金是法定的担保方式,而押金只是民间交易过程中习惯上采用的方式,我国法律既未明确承认也不禁止押金这种担保方式;
3、设定人的范围不同:定金的设定仅限于被担保合同的当事人,而押金的给付可以是主合同的债务人,也可以是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
4、约定限额法律规定不同:定金的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而押金的数额可由当事人自由约定,其数额可以高于或者低于主合同的标的额;
5、制裁后果不同:定金具有惩罚违约方的功能,而押金仅具有担保合同义务人履行合同的作用,其对违约方的制裁仅以所交的押金为限。即,给付押金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无权收回押金;而接受押金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并不承担双倍返还押金的义务。
一般情形下,没有特别约定时,订金、押金或者保证金都不是定金,没有双罚性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第一百一十八条 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要注意,根据合同的约定,有时它们在性质上就是一种定金。并且,定金和违约金是不能够同时并用。我国《合同法》第116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基于上述关于定金、订金、押金的理解和认识,建议当事人在经济生活中根据自己的需要,合理的选择使用;但必须明确的是:如果选择定金担保方式,则必须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定金合同的性质,且其约定必须符合法律关于定金限额的规定,且必须采用书面的形式约定等。定金、订金、押金无论是从内容上还是法律后果上都有明显不同,在签订合同时,当事者应对此有充分的理解,并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慎重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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