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交警偏袒对方
交通事故交警偏袒对方
这种情况可以复议,如果存在不公平行为,复议过后,结果会公平公正的。
如果对交警的定责有异议,只有两个途径。
一是提起行政复议,二是提起行政诉讼。投诉根本和这个定责没关系。你不相信复议就只有行政诉讼了。
如果对事故责任认定不认可,可以在规定时间内申请行政复议,复议不行就起诉。
交警在事故中偏袒一方,另一方可以不签字确认,如果有证据有依据可以走法律程序,也可以表示不服,当时据理力争,直到心服口服为止。
对交通事故的认定有异议还是有救济途径的,那就是收到认定书三日内向做出认定机关的上一级申请复核。 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对于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的规定如下: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 第五十二条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当事人书面复核申请后五日内,应当作出是否受理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核申请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一)任何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 (二)人民检察院对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的; (三)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 (四)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复核申请的,应当书面通知各方当事人。 第五十三条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查,并作出复核结论: (一)道路交通事故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二)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是否公正; (三)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及认定程序是否合法。 复核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当事人提出要求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听取各方当事人的意见。 复核审查期间,任何一方当事人就该事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复核。 第五十四条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审查认为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实充分、责任划分不公正、或者调查及认定违反法定程序的,应当作出复核结论,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审查认为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划分公正、调查程序合法的,应当作出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 第五十五条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复核结论后,应当召集事故各方当事人,当场宣布复核结论。当事人没有到场的,应当采取其他法定形式将复核结论送达当事人。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复核以一次为限。 第五十六条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责令重新认定的复核结论后,原办案单位应当在十日内依照本规定重新调查,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撤销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重新调查需要检验、鉴定的,原办案单位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撤销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原办案单位应当送达各方当事人,并书面报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这种情况,只要你有证据,可以向交警部门的督察纪检部门进行反应,但是要有充分的证据,不能诬告。如果纪检部门查实,确有这种偏袒作家行为,会对当事交警做出严重处罚,还你一个公道的。
以前处理过一些交通事故,感觉多数保险公司,的确是喜欢、鼓励对方打官司、判了以后自己一方又习惯上诉。
1、有些保险公司内部有些很奇葩的规定,例如,他们不认可调解结果,但是认法院的判决。个人认为这样基本上是想拖时间。例如,调解的话很快就能拿到处理结果,但是诉讼比较复杂,最快也要几个月。
2、至于法院一审判决出来,也是有很多保险公司喜欢上诉。个人认为,这种现象也是与目前诉讼费的计算规则有关。例如,一百万的赔偿,诉讼费是13800元,判决出来后,保险公司仅仅拿出一小部分数字来上诉,例如医药费要求少计算三千元,二审诉讼费是按争议数额计算诉讼费的,三千元标的诉讼费仅仅是50元,而二审程序走下来,至少两三个月的时间,上百万的赔偿晚支付几个月,即使二审被驳回,也不过区区50元而已,还是有账算的。显然,即使事先知道会败诉,他们也喜欢上诉。
3、尽管保险公司热衷于起诉、上诉,但是他们有更奇葩的规定:不承担诉讼费。本来想不花诉讼费就解决问题,协商即可办到,但是他们非要诉讼,但是既然作为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就有按法律规定承担诉讼费的义务,但又提出不承担诉讼费。真是卖矛又卖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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