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轻伤有谅解书案例
二级轻伤有谅解书案例
可能会对被告人判缓刑, 见《刑事诉讼法》 第277—279条相关规定: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双方当事人和解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会判刑的。由于轻伤二级属于犯罪情节较轻的,且已经有了受害人的谅解书,法院会判被告人缓刑的。依据如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1)犯罪情节较轻;
(2)有悔罪表现;
(3)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4)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法律不是莱市场,可以讨价还价
依我之见:如果该案罪名‘’不单单是轻伤‘’的话,检察院的批准逮捕是依法保证案件公正处理防止‘’两危性‘’(社会危害性丶人身危险性)的重要措施。
为什么这么说呢?本人以下试从法理和办案实务角度作简要分析:
一,如果一一犯罪嫌疑人此次是参与‘’寻衅滋事‘’且情节恶劣的行为呢?比如多人丶有组织丶在公共场所丶交通要道针对老人、未成年人、孕妇等人‘’随意殴打他人‘’且持械作案,并将其中之一受害人打成轻伤并伴有拦截丶辱骂等情形,上述行为已属法定情节恶劣就已构成寻衅滋事犯罪,且多人参与犯罪的情况下,作为多人参与的寻衅滋事共同犯罪‘’社会危害性‘’很大,作为多人犯罪如果放在社会上可能串供丶毁灭证据丶潜逃等其个人‘’人身危险性‘’也很严重,况且寻衅滋事罪依法应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判处比轻伤在三年以下量刑要重得多,所以,如果是这种情况检察院的批准逮捕是正确的。
二,如果一一犯罪嫌疑人这一次在寻衅滋事中随意殴打他人中致人轻伤的,这种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严重刑事犯罪,而‘’非民间邻里纠纷‘’引起的打架致人轻伤的,怎可能受害人原谅了丶钱赔了就算了呢?放在当前全国开展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历史背景下来看多人丶团伙丶长期在城乡市场丶社区‘’寻衅滋事‘’称王称霸,恰恰是该专项斗争打击的重点。检察院的批准逮捕的行为就是在‘’扫黑除恶‘’,寻衅滋事把人打成轻伤了还能不逮捕关进去吗?
三,如果一一犯罪嫌疑人这一次参与的寻衅滋事,只将一人致轻伤,可是当检察机关审查批捕时,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于二0一七年十一月联合发布的《关于审查逮捕案件‘’社会危害性‘’条件的规定》(试行)要求公安机关和所在社区提供‘’社会调查报告‘’,该报告将会反映犯罪嫌疑人过去的表现丶社会群众的反映丶公安机关过去对该嫌疑人们的遵守法律法规的情况等。可以想见:过去经常性‘’大错不犯,小错不断‘’在社区称王称霸,三天两头到派出所报道的嫌疑人,你说检察院认为该不该批准逮捕关进去?
四,如果一一犯罪嫌疑人曾经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故意犯罪,依法应认定为‘’累犯‘’。即使犯罪嫌疑人此再次涉嫌故意犯罪,且属于邻里之间的民间纠纷引起,甚至被害人有较大过错,虽然这次只将对方打成轻伤。但是,因犯罪嫌疑人系‘’累犯‘’,具有再次违法犯罪的潜在可能性,检察机关也会依法将其批准逮捕关进去。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也鉴于提问人所提问十分摸糊只能作‘’如果‘’分析,不当之处请见谅。
以上是律师为大家讲解的关于”二级轻伤有谅解书案例“的内容,希望可以帮助到各位小伙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