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和债权的联系和区别有哪些

在线问法 时间: 2024.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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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点主要从以下方面分析: 概念: 物 权–指权利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物的直接管理和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债 权–是权利主体按照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请求相对人为或不为特定行为的权利 性质、特征: 物权–对世权,具有独占性、排他性,反映物质财富的静态所有关系 债权–对人权,不具有排他性,反映动态的财产流转关系 法律关系主体: 物权–是特定权利主体和不特定义务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 债权–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客体: 物权–物 债权–物、行为、智力成果 内容: 物权–对物的直接管理和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 债权–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 权能 物权–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 债权–请求权和受领权 产生方式 物权–种类及内容均由法律创设 债权–合同、侵权行为、不当得利、无因管理 实现方式 物权–物权所有人自己行使权利 债权–实现权利须凭借债务人履行义务 效力 物权–有追及效力和优先权 债权–无追及效力和优先权处分行为包括物权行为和准物权行为,你可以找处分行为和负担行为的定义,准物权行为包括债权让与,除此之外设定抵押也属于准物权行为 1、债权是请求权,是债权人请求债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物权和债权的联系和区别有哪些

物权与债权的联系与区别。物权、债权都是一种民事权利,基本的财产形式,反映经济生活中的财产关系。当中物权是支配权,债权是请求权,物权和债权的保护方法不同。

物权与债权的区别

物权是和债权相对应的一种民事权利,它们共同组成民法中最基本的财产形式。财产权的静止状态体现为物权,在运动状态中又表现为债权,物权和债权反映着社会经济生活中最基本的财产关系。

物权和债权尽管都属于财产权的范畴,但和债权相比较,物权是支配权,而债权是请求权,债权人一般不是直接支配一定的物,而是请求债务人依照债的规定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

除此外,物权具有自身的特点,表现在:

第一,物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而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债权人的请求权只对特定的债务人发生效力,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债权又被称为对人权。债权要成为物权必须要完成一定的公示方法。

第二,物权具有优先性,债权具有平等性。物权的优先性,首先表现在当物权与债权并存时,物权优先于一般的债权。物权的优先性还表现在,同一物上有数个物权并存时,先设立的物权优先于后设立的物权,这就是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

第三,物权能够对第三人产生效力,物权都具有追及性,所谓追及的效力,是指物权的标的物不管辗转流通到什么人手中,所有人可以依法向物的占有人索取,请求其返还其物。任何人都负有不得妨碍权利人行使权利的义务,无论何人非法取得所有人的财产,都有义务返还。

第四,在权利设定上的区别。物权设定时必须公示,动产所有权以动产的占有为权利象征。动产质权、留置权亦以占有为权利象征,而不动产则以登记为权利象征,地上权、地役权、抵押权等亦以登记为权利象征。公示常常伴随着物权的存在。而债权只是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存在的,它并不具有公示性,设立债权亦不需要公示。因此当事人之间订立合同设立某项物权,如未公示,可能仅产生债权而不产生物权。物权的设立采取法定主义,物权的种类和基本内容由法律规定,而不允许当事人自由创设物权种类。然而债权,尤其是合同债权,主要由当事人自由确定。当事人只要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和公共道德,则可以根据其意思设定债权,同时又可以依法自己决定债的内容和具体形式。

第五,物权和债权的保护方法不同。

相同点:两者都是财产权。 不同点主要从以下方面分析: 概念: 物 权–指权利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物的直接管理和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债 权–是权利主体按照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请求相对人为或不为特定行为的权利 性质、特征: 物权–对世权,具有独占性、排他性,反映物质财富的静态所有关系 债权–对人权,不具有排他性,反映动态的财产流转关系 法律关系主体: 物权–是特定权利主体和不特定义务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 债权–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客体: 物权–物 债权–物、行为、智力成果 内容: 物权–对物的直接管理和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 债权–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 权能 物权–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 债权–请求权和受领权 产生方式 物权–种类及内容均由法律创设 债权–合同、侵权行为、不当得利、无因管理 实现方式 物权–物权所有人自己行使权利 债权–实现权利须凭借债务人履行义务 效力 物权–有追及效力和优先权 债权–无追及效力和优先权

处分行为包括物权行为和准物权行为,你可以找处分行为和负担行为的定义,准物权行为包括债权让与,除此之外设定抵押也属于准物权行为

1、债权是请求权,是债权人请求债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物权是支配权,其可以直接支配自己的物,并排除他人的非法干涉。2、债权是对人权,而物权是对世权。3、债权是相对权,权利人只能对特定的相对人主张权利。物权是绝对权,其权利人是特定的,义务人是不特定的,即物权人以外的所有其他人都负有尊重物权人直接支配物并排除他人非法干涉的义务。4、债权具有相容性,例如一物二卖,两个合同都有效,但是物权具有排他性,一个物上只能有一个所有权,对于另一个人,其合同有效,但不能取得所有权,只能请求债务人承担赔偿责任。5、债权是通过合同设定的,合同就是最典型的债权,所以具有任意性,契约自由、意思自治。物权法定,物权具有法定性。6、债权的物权化,物权的债权化。农村承包经营权要解决的是农民对集体经济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问题,是物权问题。农村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合同是典型的物权债权化,既然其是债权,那么对其的保护就不如对物权这种绝对权、支配权的保护,所以又把债权用益物权化,这就是债权的物权化。7、物权与债权反映不同的财产关系,体现不同的经济利益 物权反映静态的财产支配关系,其体现的经济利益,是通过对作为物权标的物的物质资料的支配(使用、收益、处分),或者满足物权人生产、生活的需要(所有权和用益物权),或者实现物权人的债权(担保物权)。债权反映动态的财产流转关系,其体现的经济利益,是债权人通过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取得债务人给付的财产,或者获得债务人提供的劳务。8、物权与债权的主体、客体不同 物权反映的财产关系是物质资料占有人与社会一般人之间的关系,故物权为对世权,以不特定的任何人为义务主体,任何人都依法负有不侵害他人物权标的物,不干涉、妨碍他人行使物权的不作为义务。债权反映的财产关系是特定当事人间的财产流转关系,故债权为对人权,以特定的债务人(财产转让方或劳务提供方)为义务主体,特定的债务人依债的内容对债权人负担给付财产或提供劳务等作为的义务。 9、物权与债权的效力不同 :1).物权与债权都有实行效力、保全效力和救济效力,但其内容各不相同.物权人无须他人意思或行为的介入,仅依自己之意愿,通过自己对标的物的支配行为,就能实现物权所内涵的经济利益,故物权的实行效力表现为对物的支配权,即对物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债权之实行则“依赖于债务人向债权人为一定给付”,非经债务人的给付而不能实现其债权的内容,满足债权人取得财产或获得劳务的利益,故债权的实行效力表现为债权人的请求权和受领权,即债权人依债的内容请求债务人为一定给付并受领该给付的权利。2).物权因其排他性和保护上的绝对性而具有优先效力、追及效力,债权因其平等性、相对性而不具有优先效力、追及效力。 物权的排他性是对单个的特殊物权进行抽象概括形成的性质,其意义系指同一标的物上,性质不两立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物权不得同时并成,物权的排他性和保护上的绝对性决定了物权在法律上的优先效力和追击效力。债权的平等性是说,对同一债务人的数个债权,只要已到清偿期,对债务人的一般责任财产都有平等的受偿权。由债权的相对性所决定,债权也就不具有追及效力。 10、物权与债权在有无期限性上存在区别 由债的目的所决定,债不宜永存,具有期限性。物权,都不具有期限性。11、物权、债权的变动不同物权的变动采法定主义和公示主义,债权的变动则否。 12、物权与债权的当事人同为两人时,债权效力优先,物权次之。物权与债权的当事人为不同的人时,物权效力优先,债权次之。例如:甲将其所有的房屋卖给乙,并交付使用,位办理过户登记。现在甲起诉乙要求排除防碍,这是不行的。因为乙享有对甲的合同债权,对其房屋的占有是经甲的意思表示即乙是有权占有。如乙方未付款,甲可以起诉乙要求支付房款或解除买卖合同。这就表面了债权优先。又如:甲将其房屋买给乙,并交付使用,但没有办理过户手续。乙又将其转卖给丙。因乙未付清房款,甲可以起诉乙要求解除买卖合同,要求丙停止侵害,排除防碍,返还财产。因为甲对房屋享有物权,乙和丙只是占有人。这表面物权优先。

以上是律师为大家讲解的关于”物权和债权的联系和区别有哪些“的内容,希望可以帮助到各位小伙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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