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招投标法实施条例
2020年招投标法实施条例
依法必须公开招标项目主要有三类: 1、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招标投标法》第十一条); 2、是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条); 3、是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例如,《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土地复垦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政府投资进行复垦的,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土地复垦项目的施工单位。 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因存在需求条件和市场供应的限制而无法实施公开招标,且符合法律规定条件情形的,经招标项目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审批、核准或认定后,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
我国法律体系效力层级是有高低之分的,最高的是宪法,其次是法律,然后是行政法规。《招标投标法》是法律,《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是行政法规,是法律的下位法,效力低于法律。《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是对《招标投标法》的细化和补充。
招标投标法是全国人大起草制定的, 招标投标实施条例是国务院起草制定的。 总之,《XXXX法》都是全国人大起草制定的,《XXXX条例》都是国务院起草制定的,《XXXX规定》或《XXXX办法》都是相关部委起草制定的。 若有冲突,下位法服从上位法,其中人大起草的法处于最高或最上位置,其次是国务院,然后是部委,后面是地方政府,地方部门,依此类推。
不违法。按照公司法规定,母公司和子公司两个法人,公司虽然是母子关系,但从公司层面来讲他们属于两个公司。所以母公司为招标人,子公司参与投标是合法的。只有在母公司为子公司的控股股东,但母公司和子公司都去一起参与投标,这种是可以废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一条: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对此法条做了细化限制:第二十八条规定:招标人不得组织单个或者部分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综合以上法条的意思准确来说是这样: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但不得组织“单个”或者“部分”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也就是说招标人要么不组织,要么必须组织“全部“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才能保证投标的公平、公正、公开。但是这样就会出现潜在投标人碰面,埋下串标隐患。 所以,现实中一般招标人都不组织集体踏勘现场,只是提供项目具体地点等信息,由潜在投标人自行组织踏勘,并分别接受潜在投标人的书面疑问和统一书面答疑。
《招标投标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的一切招标投标活动。不论招标主体性质、招标采购项目的性质如何,都要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
多年以来,低价中标的问题一直饱受社会指责,如何实现优质优价的确是一个艰难的课题。
12月3日,国家发改委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修订内容较多,其中如何防止低价中标的相关措施引人注目。具体可能关注以下几点:
一是对最低投标价法定义的修订。
现行规定的最低投标价法是指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者中标。
征求意见稿明确将最低投标价法的名称定义为“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就是要让人们知道,这种方法并不是直接按最低价来取中标者,而是要经过评审后,要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才能取最低价者。
二是限定了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适用范围
征求意见稿规定,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仅适用于具有通用的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项目。
这类项目由于技术、性能指标具有标准化、统一性的特点,采用最低投标价更能体现招标效果,也能保证招标质量。而其他项目则不能使用最低投标价法。
三是对恶意低价的规定
征求意见稿规定,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报价是为异常低价,可能影响合同履行时,应要求投标人在合理期限内澄清或说明,并提供证明材料。否则将否决其投标。
恶意低价投标的现象比较普遍,这条规定无疑给评标委员会更大自由裁量权。但同时也会有新的问题,评审专家这种权力如何行使,如何规范。
四是全生命周期成本纳入价格评议因素
首次提出全生命周期成本的概念,项目不能只看其购买价,还要将项目周期内的服务等因素纳入价格评议因素。
这些措施的提出对防止低价中标都有效果,但如何细化落实还看监督者、执行者的能力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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