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9岁临时工猝死赔偿标准
69岁临时工猝死赔偿标准
不属于工伤就没有责任。如果赔偿的话。
1、丧葬补助费:丧葬补助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x 6个月
2、死亡赔偿金:(一)受损害人为城镇居民的,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标准进行计算,计算期限为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其计算公式为: 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x 20年
(二)受损害人为农村居民的,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标准进行计算,计算期限也是二十年。
其计算公式为: 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受诉法院所在农村人均纯收入x20年
第一68岁早已过了工作的年龄,即是死亡也属于寿终正寝,第二临时工肯定没有社保也不可能买商业保险。因此不需要赔偿。
农民工在晚上睡觉是猝死,应该怎么赔偿?这类问题我遇到还是比较多的。农民工是住在工地宿舍,只是晚上睡觉时,第二天被同事发现死亡,从死亡的的时间来看是休息时间,不属于上班时间,死亡的原因系猝死,结果应当是属于非因工死亡。
农民工虽然是属于建筑工地的农民工,但与建筑工地的施工方或是项目经理、包工头等不管是否签订劳动合同,都属于建立了正常的劳动关系。对于建立了劳动关系的职工死亡以后,就涉及到死亡的赔偿问题,但对于如何赔偿,首先要弄清楚是因工死亡还是非因工死亡。因为因工死亡和非因工死亡赔偿的差距是非常巨大的。
因工死亡这比较好理解,比如在工作时间因为受到工伤或是因为抢救国家财产等而造成的死亡,因工死亡的一般是按照工伤保险的待遇来进行赔偿。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如果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突发疾病死亡或是送医抢救后在48小时之内死亡的,可视同为工伤,视同工伤死亡的也要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来赔偿。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可获得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从这个案例来分析,不符合视同工伤的几个要点。一是死亡的时间是在晚上,晚上不属于工作时间,而是休息时间或是睡觉的时间,也就是在工作时间之外死亡的;二是地点不属于工作地点。虽然是在工地的宿舍死亡的,但是工地的职工宿舍虽然是在工地附近,但不属于工作场所或是工作岗位;三是死亡是属于猝死,猝死的原因可能还是疾病。根据这些特点来分析,不符合视同工伤认定的在工作时间或是工作场所猝死或是送医后48小时之内死亡的特征,因此不能认定为视同工伤,只能按照非因工死亡,也就是病死来进行赔偿。对于非因工死亡的赔偿,由于各地的规定不统一,但一般来讲这两项赔偿还是要履行的。一是丧葬补助金。丧葬补助金标准不高,很多地方的规定就是2000元左右,然后就是抚恤金,抚恤金标准一般在15个月左右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一般就是几万元钱。
综上所述,对于非因工死亡职工的赔偿,如果缴纳了职工养老保险的人,是由养老保险基金来进行赔偿,如果没有缴纳职工养老保险的,只能由工地负责人或是建筑施工单位来负责赔偿,不管无论如何,因为人是在单位工作期间死亡的,所以施工单位有负责赔偿的责任和义务。如果施工单位购买了商业保险等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可用保险公司支付的赔偿金来进行赔偿。
首先,雇佣临时工,公司与临时工建立劳务关系,所以,不能主张工伤死亡赔偿。
其次,雇佣的临时工作不幸身亡,临时工家属可以按照人身损害赔偿主张死亡赔偿金。
并且,主张死亡赔偿金时需要赔偿以下项目:
1、被扶养人生活费;
2、丧葬费;
3、死亡补偿费;
4、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
5、精神损害抚慰金。
并且,如果临时工死亡前接受了治疗,为此负担了医疗费等抢救、治疗的费用,也可以主张赔偿。
最后,具体赔偿费用应该按照所在地人均收入水平计算,不过,死亡补偿费的标准可以按以下确定:
1、按照上年度该地区城镇\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
2、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
3、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公司赔偿就看情况了,这么大年龄,有疾病,公司还敢用,就是让老人家有点生活,有点钱做自己喜欢的事,家里条件好的这个年龄应该在家养老遛鸟逗孙子。至于赔偿能把丧葬费包了,给点你们安慰费我觉得就不错了。就不要用死去的老人来换昧良心的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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