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在担保期间离婚的
夫妻在担保期间离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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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债权人与债务人及担保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已经法院判决明确,且确定担保人要承担还款责任的情况下,担保人此时离婚且将自己的财产无偿赠与女方的行为,属于恶意逃避担保责任,作为债权人可以起诉,要求法院撤销该赠与行为。
同时我们提示债权人注意的是,在民间借贷纠纷中中,应注意及时做好财产保全申请,以便在胜诉后保障有财产可供执行,保障债权的实现。
有逃避担保责任嫌疑。担保责任期间,担保人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有可能损害债权人权益。如果担保人夫妻双方在担保书上有共同签字,那么即使离婚债权方也可追究共同责任。
以下几种情况不能给别人担保贷款:
1、与贷款人为夫妻关系,因为两人是同一个经济体,如果一个人无法偿还贷款,另一个人也是无法偿还贷款的,那么担保就失去了意义。
2、外地人群不能作为担保人贷款,通常银行对借贷人和担保人的户籍要求都是相同的,若担保人是外地户口对银行来说也是存在着巨大的还款风险的。
3、没有经济来源的人也不能作为担保人,因为担保人的责任在于,当借款人无法按时还款时,担保人有责任义务帮助借款人偿还贷款的,若担保人没有经济来源的话,自然也就没有还款能力了。
4、退休人员不能给别人担保贷款,一般来说,已经退休的人群不管是经济还是在年龄上都是不符合银行担保的条件的。贷款担保人是指保证人和贷款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法眼扫描观点】不要说离婚,就算不离婚,妻子也不承担还款责任。
一、担保人是谁?
现在做生意的确难,公司为了贷款,会想尽一切办法,而银行呢?会提出各种苛刻的条件,让公司股东对公司借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就是其中一个条件,不管你股东是大股东,还是小股东。
既然是公司股东在《担保协议》上签字摁了手印,那公司股东就是担保人,如果公司到期不能归还银行借款,那银行当然有权利起诉担保人,要求其承担担保责任。
但,银行也只能起诉公司股东承担担保责任,不能起诉公司股东的妻子,因为妻子不是担保人!
二、分清楚丈夫和妻子的财产
既然担保人是公司股东而不是妻子,那么银行在胜诉后,就只能申请执行公司股东的财产,这就涉及到如何划分股东和妻子的财产了。
如果夫妻两人在婚前有财产公证,或者婚后有财产协议,能明确哪些是丈夫的资产,哪些是妻子的资产,这样就好办很多;但这样的情况比较少见,所以只能按照一人一半的原则来划分夫妻财产了。
如果在银行追债之前,夫妻就离婚了,那么会不会追到妻子身上呢?会的,因为有可能股东在夫妻离婚的时候,故意净身出户,导致根本没有财产,这种情况下,银行也可以追加妻子,将丈夫恶意赠与的财产拿回来。
三、结语
只有在妻子离婚后,拿了不该拿的财产,才会被追责,否则妻子就不是担保人,当然不会承担担保责任。
如果是这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借贷担保,他们不会因为离婚就可以逃避归还欠款。同样,担保人也不能因为这对夫妻离婚,担保责任就随之灭失。说的直白一点,就是这对夫妻即使离婚了,借人家的钱还是必须归还的,同样,如果这对夫妻还不起这个钱,对不起,那就是担保人还钱。这与人家离婚没有任何关系。
夫妻一方对外给他人的借贷提供担保,在实务中很常见,但是借款人如果不能按时还款的,夫妻一方作为担保人,是要承担还款责任的,出借人在主张权利时,也大都把夫妻双方列为共同被告,理由是该债务是共同债务。对于夫妻一方对外给他人的借贷提供担保,因此产生的担保之债,是否属于共同债务呢?下面,我们来说说夫妻共同债务的相关法律问题。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从法律条文的本义来分析,夫妻共同债务成立的前提是,该债务必须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为目的,夫妻共同债务有两个特点:1、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包括生产、经营活动等);2、产生于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夫妻双方共同举债,或者一方虽以个人名义举债,但另一方同意。通过上述分析,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为他人的借贷提供担保。如果夫妻一方对外担保并收取了相应的担保收益,并且这种担保收益又用于家庭生活,那么该担保之债就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夫妻双方都应当对该担保之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为他人的借贷提供担保,提供的是无偿担保,没有获得任何的担保收益,或者夫妻一方对外担保并收取了相应的担保收益,但是该担保收益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为目的,这种情况上明显不符合成立夫妻共同债务的前提,因此应当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之债。当然,这里还涉及到对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举证问题。按现行的法律规定,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应当首先推定为个人债务,若债权人或者以自己名义负债的,想要认定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其应当对其主张负举证责任。如果债权人或负债的一方不能举证证明该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则应认定该债务为个人债务,由负债的一方以其个人财产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相关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三条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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