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捕在逃还可以取保候审吗
批捕在逃还可以取保候审吗
这个问题,由一个已退休的检察官来回答,应该会给出你所滿意的答案。
批捕在逃的罪犯,归案后一般都是会判刑的。
因为提问的朋友没有介绍有关的案情,这里只能就问题所提供的信息来分析。
检察机关批准逮捕,是有严格的规定的。概括起来说,就是三条:
一、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二、可能判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
三、采取取保候审等措施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害性的。
也就是说,从公安机关现有掌握的证据来看,案犯已经构成犯罪,可能将来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不逮捕可能会对社会产生新的危害。
侦查机关认为需要向检察机关提请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经过审查,也认为应当决定批准逮捕。
以上所说的是一般的情况,司法实践中,还会有特殊的情况出现。
一种就是后来有新的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的情节显著轻微,应该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宣告无罪。不过这种情况比较少。如果出现这种情况,最少说明当初检察机关的批捕决定是质量不高的。
一种就是犯罪嫌疑人归案后,经过审查,具有法定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人民法院判处免予刑事处罚、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缓刑的。
法律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任何人不得确定为有罪。批捕在逃的人,最后是否有罪、是否判刑、判多重的刑罚,还要由人民法院来决定。
谢邀!
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我犹豫了好久。为了让大家对取保候审制度和实际操作有一个更深理解,就把自己所知全部告诉大家吧。特别是入门律师、年轻律师看过来,教会徒弟,饿死师傅。其他吃瓜就看看热闹。给个赏赞。
取保候审是一种比较轻刑事案件强制措施,它与监视居住、逮捕、刑拘等措施是可以互相交替变动的,并贯穿到整个司法程序始终,只要符合条件,任何时候都可以申请取保候审。刑事诉讼法65条对构成取保候审条件做出了规范。但这些规定只是一个总原则,现实中仅仅按照该规定提出申请还是不够的。因为,每一个地方、每一级机关在把握分寸上是有差异的。一些地方或一些机关为了工作便利对不准许取保候审的条件也做出相关的内部规则或规制,还有具体办案人员对取保候审的态度因时因地也会有所变化,取保候审的内部审批制度也是各异的。其中,综合来讲,司法机关比较关心的是:1-嫌疑人报复?2-嫌疑人被报复?3-串供?4-翻供?5-二次危害?6-可能带来工作麻烦?7-其它等等。
所以,律师为当事人办理取保候审除了审查法定条件,还要做到几点:
1- 有效沟通。尤其是在侦查机关的取保候审很重要。侦查是保密的,通常情况下,我们只要问程序不涉及案情,是好沟通的。承办人对嫌疑人的看法、侦查材料进展程度、具体流程等情况,是可以告诉律师的,也可以择机试探取保候审等问题。
2-申请时机。当你掌握承办人沟通信息和案件其他信息后,进行综合判断,取保候审可能性。如果可能性很大,即可开始启动程序,递交书面申请。
3-申请次数。由于申请取保候审次数不限,所以,第一次申请十分重要,若第一次被否,再次申请时,将困难重重,这是因为司法机关工作的严肃性决定的。而个人工作的惯性也是讲究,朝令夕改,成何体统。
4-审批流程。一般来讲,对取保候审,承办人意见很重要,但都有内部审批流程,所以不是承办人同意就完事。有些侦查机关对取保候审需要上报直接领导、报法制科、报局领导等等。
题主问道:逮捕后两个月是取保候审的最佳时间吗?这真不好说!每一个案件都有着不同情况,这要看律师对案件把握程度,申请时机十分重要。
我们国家对刑事诉讼法强制措施的体制,基本还停留在上世纪八十年代的水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有审批逮捕权,侦查机关有刑拘权,而公、检、法、监委都有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权力,另监察委还有留置权。
当代法学前沿的学术研究认为,对嫌疑人采取限制自由的强制措施,应该归口人民法院一家来管理,政出多门、各自为政、零散规定,会导致当事人无所适从,司法资源浪费,还缺乏透明度等问题。
我们期待着国家对刑事诉讼法强制措施进行改革,所有强制措施均由人民法院决定,所有强制措施的异议由人民法院听证方式公开透明解决。相信这是可行的。
刑拘在逃不能取保候审。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取保候审,是指侦查机关责令犯罪嫌疑人提供担保人或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其不逃避或妨碍侦查,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它通常对犯罪较轻,不需要拘留、逮捕,但需要对其行动自由作一定限制的犯罪嫌疑人采用。刑拘在逃的犯罪分子并没有到案,不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
可以提请取保候审,符合法律规定。
批准逮捕,是指犯罪事实基本清楚,并且证据比较确凿,应到收到刑法追究的案件。
按照法律规定,如果犯罪社会危害性不大、后果相对轻微等,以及主观上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并争取到受害人的原谅,或者有自首、立功等表现的,可以向公安机关申请取保候审,公安机关接到申请后,依法办理取保候审手续后,并将取保候审文书送达检察机关,即可得到释放。
但是如果犯罪行为情节严重以及对社会危害较大的犯罪行为,或者取保候审后对社会存在危害性等不适合取保的案件,如寻衅滋事犯罪、暴力犯罪等,法律规定不能办理取保候审手续的情形。除此之外,批捕后也能办理取保候审。
这种情况主犯在逃,你朋友应该是从犯,要想取保有两条途径:第一,先积极赔偿对方,取得谅解;第二,等逮捕期限到了,主犯还没有到案,申请变更强制措施,这是比较被动的选择。总的来看,故意伤害致人轻伤且主犯在逃的情况下检察院批准逮捕从犯有迁就被害人一方的考虑
一二年,我和同案把村书记打了,后来我们被网通,第一次时候是去派出所录口供,医院做做检查,然后我们们回来了,等了一个多月,检察院通知去录口供。然后又回来了一个多月,等法院打电话来时去开庭,开庭候,直接在看守所关押。关押一个月,缓刑。都出来了。这些是花了钱找了关系的。说实话,一般是没有这样的事。
被批准逮捕后,也是有机会取保候审的;但是在我们国家的司法实务当中,继续羁押是常态,取保候审是例外。
很多时候,在这种情况下,有人向你拍胸脯说可以取保候审的,基本上就是一个骗子。
根据我的经验,逮捕之后,具有如下情形的,可以取保候审:
第一种情形,司法机关认为当事人被羁押的期限,与当事人可能判处的刑期相当了,可能取保候审。
很多年前,我办过一个当事人涉嫌贩卖毒品的案件,这个当事人涉嫌的犯罪事实有两起:
第一起,当事人贩卖了一小包甲基苯丙胺给某人。
第二起,当事人收了一个外地寄过来的快递,侦查机关从这个快递里搜出来了16克甲基苯丙胺。
由于案件存在争议,这个案件在审判阶段,人民法院退回补充侦查了两次,然后又延期审理了两次,最后还是判决贩卖毒品罪成立了。
当事人不服,提起上诉,在二审法院又放了将近八个月,然后裁定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
重审阶段,迟迟不开庭,突然之间,对当事人取保候审了,原来重审法院认为公诉机关对当事人的第一起指控不成立,没法定贩卖毒品罪,改判当事人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了,最后判处的刑期刚好等于当事人被羁押的期限。
为什么会这样呢?
在这种情况下,不取保候审的话,羁押的期限将会超过当事人被判处的刑期,那多出来的羁押期限岂不是要国家赔偿了?
第二种情形,在审查起诉阶段或审判阶段,司法机关认为当事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或者是否构成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并且基本上没有办法补正的,可能会取保候审。
我以前办过一个当事人涉嫌故意伤害罪的案件,我的当事人持刀砍了被害人一刀,侦查机关认定被害人的伤残程度为轻伤,理由是被害人的伤口过度为11cm,已经超过了10cm。
在审查起诉阶段,我阅卷之后,发现伤口的长度实际上是9cm,多出来的那2cm实际上是手术伤疤。
我写了一份法律意见给承办案件检察官,第二天,当事人就被取保候审了。
为什么会这样呢?
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明显可能就是无罪的,不能一错再错啊。如果不取保候审的话,办案人员就可能涉嫌渎职了。
当然,除了上述两种情形之外,还有一些情形也是可以取保候审的,这里就不展开说了。
以上是律师为大家讲解的关于”批捕在逃还可以取保候审吗“的内容,希望可以帮助到各位小伙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