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查收集证据的主体是
调查收集证据的主体是
公检法三机关都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对于涉及国家机密的证据,应当保密。收集证据是公安司法工作人员为查明案件事实真相,依照法定程序调查、发现、取得和保全一切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材料的活动。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出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从广义上说,在刑事诉讼中除了公安司法机关依据职权收集证据之外,当事人和辩护人有时也可以进行证据收集。刑事诉讼法第37条规定,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在自诉案件中,法律规定自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应该提供足够的证据。
一般来说,民事诉讼的举证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
不管是离婚诉讼,亦或是其他诉讼纠纷,所有的证据都是为了证明其主张的内容。就离婚诉讼来说,主要涉及的内容有婚姻情况、小孩抚养权、共同财产、共同债务,所以举证也主要围绕这些内容展开。
一、离婚案件的基础证据
1.证明当事人(原、被告)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如身份证或户口本。
2.证明婚姻关系存在的证据,如结婚证,结婚证遗失或灭失,则应由婚姻登记机关出具婚姻关系证明。
3.证明子女情况的证据,如出生证、户口薄、收养证、医院的出生记录。
4.证明共同财产的证据,比如房产证、机动车登记证书、银行账户存款、股票账户等等。
二、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
上面是证据主张的基础证据,但离婚最重要的一点是夫妻感情破裂的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在婚姻法及司法解释中都规定了大量情形,可以针对规定的情形进行举证。其中,主要有以下四种: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若是四种情形都展开,那篇幅将过长。这里就简要介绍现在离婚诉讼以及咨询中最为常见的两种情形,家暴和分居。
(二)证明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证据。
1.实施暴力者的“悔过书” “道歉书” “承诺书”等,实施暴力后,一方写下的表示悔改或请求原谅的书面证据。
2.向妇联、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居委会/村委会投诉及调解的证据。
3.遭受家庭暴力后的报警记录或询问笔录,及公安机关出具的伤检报告。
4.医院的伤残、伤情病历、诊断证明书、医疗费票据。
5.家人、邻居等目击证人的证言,证人证言需要出庭作证。
6.被暴力所受伤害的照片、录像。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证据。
1.分居后另行租房的租房协议,或房东的证明,或其他同居人的证明。
2.所在单位、当地居委会/村委会的证明。
3.所在小区物业管理处的证明。
4.亲朋好友、邻居的证人证言,证人证言需要出庭作证。
5.双方的书信往来、录音等证据。
6.分居期间一方在外地打工而办理的暂住证。
7.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裁判文书。
指公安机关要调查的案件有关联证据,要件等
1、首先,证据收集和提供的主体必须具有合法性,这一点非常重要。因为证据的收集和提供不仅涉及到公民的基本权利,而且收集和提供证据本身既是一项权利,更是一项责任。如果未按法律规定任意扩大收集和提供证据的主体,必将对当事人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其他公民的基本隐私权等人权造成极大伤害。证据收集和提供的主体是公安、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在我国,收集证据是司法机关运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基础工作。我国三大诉讼法都对收集证据的主体及权利作了明确的规定,目的就是为了维护证据的合法性。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
2、其次,证据收集的方法必须具有合法性。我国三大诉讼法对收集证据的法定程序作出了明确规定,甚至还就收集证据的具体行为规定了方式、方法等。如刑事证据的收集可适用各种合法侦查和调查手段,民事、行政证据只能通过调查的方法取得。为确保收集证据合法有效,法律禁止以非法和不正当的方法收集证据,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以上述方法收集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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