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释出狱是什么意思
保释出狱是什么意思
保释出狱是指在被逮捕的人提供担保或接受特定条件的情况下将其释放的制度。
1、我国没有保释的规定。 2、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患有严重疾病的服刑人员可以保外就医,对于可以保外就医的疾病范围,在《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中有规定: 《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四条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 罪犯有下列严重疾病之一,久治不愈,严重影响其身心健康的,属于适用保外就医的疾病范围: 一、严重传染病 1.肺结核伴空洞并反复咯血;肺结核合并多脏器并发症;结核性脑膜炎。 2.急性、亚急性或慢性重型病毒性肝炎。 3.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伴有需要住院治疗的机会性感染。 4.其他传染病,如Ⅲ期梅毒并发主要脏器病变的,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脑脊髓膜炎及新发传染病等监狱医院不具备治疗条件的。 二、反复发作的,无服刑能力的各种精神病,如脑器质性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心境障碍、偏执性精神障碍等,但有严重暴力行为或倾向,对社会安全构成潜在威胁的除外。 三、严重器质性心血管疾病 1.心脏功能不全:心脏功能在NYHA三级以上,经规范治疗未见好转。(可由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高血压性心脏病、风湿性心脏病、肺源性心脏病、先天性心脏病、心肌病、重度心肌炎、心包炎等引起。) 2.严重心律失常:如频发多源室性期前收缩或有RonT表现、导致血流动力学改变的心房纤颤、二度以上房室传导阻滞、阵发性室性心动过速、病态窦房结综合征等。 3.急性冠状动脉综合征(急性心肌梗死及重度不稳定型心绞痛),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有严重心绞痛反复发作,经规范治疗仍有严重冠状动脉供血不足表现。 4.高血压病达到很高危程度的,合并靶器官受损。具体参见注释中靶器官受损相应条款。 5.主动脉瘤、主动脉夹层动脉瘤等需要手术的心血管动脉瘤和粘液瘤等需要手术的心脏肿瘤;或者不需要、难以手术治疗,但病情严重危及生命或者存在严重并发症,且监狱医院不具备治疗条件的心血管疾病。 6.急性肺栓塞。 四、严重呼吸系统疾病 1.严重呼吸功能障碍:由支气管、肺、胸膜疾病引起的中度以上呼吸功能障碍,经规范治疗未见好转。 2.支气管扩张反复咯血,经规范治疗未见好转。 3.支气管哮喘持续状态,反复发作,动脉血氧分压低于60mmHg,经规范治疗未见好转。 五、严重消化系统疾病 1.肝硬化失代偿期(肝硬化合并上消化道出血、腹水、肝性脑病、肝肾综合征等)。 2.急性出血性坏死性胰腺炎。 3.急性及亚急性肝衰竭、慢性肝衰竭加急性发作或慢性肝衰竭。 4.消化道反复出血,经规范治疗未见好转且持续重度贫血。 5.急性梗阻性化脓性胆管炎,经规范治疗未见好转。 6.肠道疾病:如克隆病、肠伤寒合并肠穿孔、出血坏死性小肠炎、全结肠切除、小肠切除四分之三等危及生命的。 六、各种急、慢性肾脏疾病引起的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如急性肾衰竭、慢性肾小球肾炎、慢性肾盂肾炎、肾结核、肾小动脉硬化、免疫性肾病等。 七、严重神经系统疾病及损伤 1.严重脑血管疾病、颅内器质性疾病并有昏睡以上意识障碍、肢体瘫痪、视力障碍等经规范治疗未见好转。如脑出血、蛛网膜下腔出血、脑血栓形成、脑栓塞、脑脓肿、乙型脑炎、结核性脑膜炎、化脓性脑膜炎及严重的脑外伤等。 2.各种脊髓疾病及周围神经疾病与损伤所致的肢体瘫痪、大小便失禁经规范治疗未见好转,生活难以自理。如脊髓炎、高位脊髓空洞症、脊髓压迫症、运动神经元疾病(包括肌萎缩侧索硬化、进行性脊肌萎缩症、原发性侧索硬化和进行性延髓麻痹)等;周围神经疾病,如多发性神经炎、周围神经损伤等;急性炎症性脱髓鞘性多发性神经病;慢性炎症性脱髓鞘性多发性神经病。 3.癫痫大发作,经规范治疗未见好转,每月发作仍多于两次。 4.重症肌无力或进行性肌营养不良等疾病,严重影响呼吸和吞咽功能。 5.锥体外系疾病所致的肌张力障碍(肌张力过高或过低)和运动障碍(包括震颤、手足徐动、舞蹈样动作、扭转痉挛等出现生活难以自理)。如帕金森病及各类帕金森综合症、小舞蹈病、慢性进行性舞蹈病、肌紧张异常、秽语抽动综合症、迟发性运动障碍、投掷样舞动、阵发性手足徐动症、阵发性运动源性舞蹈手足徐动症、扭转痉挛等。 八、严重内分泌代谢性疾病合并重要脏器功能障碍,经规范治疗未见好转。如脑垂体瘤需要手术治疗、肢端肥大症、尿崩症、柯兴氏综合征、原发性醛固酮增多症、嗜铬细胞瘤、甲状腺机能亢进危象、甲状腺机能减退症出现严重心脏损害或出现粘液性水肿昏迷,甲状旁腺机能亢进及甲状旁腺机能减退症出现高钙危象或低钙血症。 糖尿病合并严重并发症:糖尿病并发心、脑、肾、眼等严重并发症或伴发症,或合并难以控制的严重继发感染、严重酮症酸中毒或高渗性昏迷,经规范治疗未见好转。 心:诊断明确的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并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1.有心绞痛反复发作,经规范治疗未见好转仍有明显的冠状动脉供血不足的表现;2.心功能三级;3.心律失常(频发或多型性室早、新发束支传导阻滞、交界性心动过速、心房纤颤、心房扑动、二度及以上房室传导阻滞、阵发性室性心动过速、窦性停搏等)。 脑:诊断明确的脑血管疾病,出现痴呆、失语、肢体肌力达IV级以下。 肾:诊断明确的糖尿病肾病,肌酐达到177mmol/L以上水平。 眼:诊断明确的糖尿病视网膜病变,达到增殖以上。 九、严重血液系统疾病 1.再生障碍性贫血。 2.严重贫血并有贫血性心脏病、溶血危象、脾功能亢进其中一项,经规范治疗未见好转。 3.白血病、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 4.恶性组织细胞病、嗜血细胞综合征。 5.淋巴瘤、多发性骨髓瘤。 6.严重出血性疾病,有重要器官、体腔出血的,如原发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血友病等,经规范治疗未见好转。 十、严重脏器损伤和术后并发症,遗有严重功能障碍,经规范治疗未见好转 1.脑、脊髓损伤治疗后遗有中度以上智能障碍,截瘫或偏瘫,大小便失禁,功能难以恢复。 2.胸、腹腔重要脏器及气管损伤或手术后,遗有严重功能障碍,胸腹腔内慢性感染、重度粘连性梗阻,肠瘘、胰瘘、胆瘘、肛瘘等内外瘘形成反复发作;严重循环或呼吸功能障碍,如外伤性湿肺不易控制。 3.肺、肾、肾上腺等器官一侧切除,对侧仍有病变或有明显功能障碍。 十一、各种严重骨、关节疾病及损伤 1.双上肢,双下肢,一侧上肢和一侧下肢因伤、病在腕或踝关节以上截肢或失去功能不能恢复。双手完全失去功能或伤、病致手指缺损6个以上,且6个缺损的手指中有半数以上在掌指关节处离断,且必须包括两个拇指缺失。 2.脊柱并一个主要关节或两个以上主要关节(肩、膝、髋、肘)因伤、病发生强直畸形,经规范治疗未见好转,脊柱伸屈功能完全丧失。 3.严重骨盆骨折合并尿道损伤,经治疗后遗有运动功能障碍或遗有尿道狭窄、闭塞或感染,经规范治疗未见好转。 4.主要长骨的慢性化脓性骨髓炎,反复急性发作,病灶内出现大块死骨或合并病理性骨折,经规范治疗未见好转。 十二、五官伤、病后,出现严重的功能障碍,经规范治疗未见好转 1.伤、病后双眼矫正视力<0.1,经影像检查证实患有白内障、眼外伤、视网膜剥离等需要手术治疗。内耳伤、病所致的严重前庭功能障碍、平衡失调,经规范治疗未见好转。 2.咽、喉损伤后遗有严重疤痕挛缩,造成呼吸道梗阻受阻,严重影响呼吸功能和吞咽功能。 3.上下颌伤、病经治疗后二度张口困难、严重咀嚼功能障碍。 十三、周围血管病经规范治疗未见好转,患肢有严重肌肉萎缩或干、湿性坏疽,如进展性脉管炎,高位深静脉栓塞等。 十四、非临床治愈期的各种恶性肿瘤。 十五、暂时难以确定性质的肿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严重影响机体功能而不能进行彻底治疗。 2.身体状况进行性恶化。 3.有严重后遗症,如偏瘫、截瘫、胃瘘、支气管食管瘘等。 十六、结缔组织疾病及其他风湿性疾病造成两个以上脏器严重功能障碍或单个脏器功能障碍失代偿,经规范治疗未见好转,如系统性红斑狼疮、硬皮病、皮肌炎、结节性多动脉炎等。 十七、寄生虫侵犯脑、肝、肺等重要器官或组织,造成继发性损害,伴有严重功能障碍者,经规范治疗未见好转。 十八、经职业病诊断机构确诊的以下职业病: 1.尘肺病伴严重呼吸功能障碍,经规范治疗未见好转。 2.职业中毒,伴有重要脏器功能障碍,经规范治疗未见好转。 3.其他职业病并有瘫痪、中度智能障碍、双眼矫正视力<0.1、严重血液系统疾病、严重精神障碍等其中一项,经规范治疗未见好转。 十九、年龄在六十五周岁以上同时患有两种以上严重疾病,其中一种病情必须接近上述一项或几项疾病程度。 注释: 1.本范围所列严重疾病诊断标准应符合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中华医学会制定并下发的医学诊疗常规、诊断标准、规范和指南。 2.凡是确定诊断和确定脏器、肢体功能障碍必须具有诊疗常规所明确规定的相应临床症状、体征和客观医技检查依据。 3.本范围所称“经规范治疗未见好转”,是指临床上经常规治疗至少半年后病情恶化或未见好转。 4.本范围所称“反复发作”,是指发作间隔时间小于一个月,且至少发作三次及以上。 5.本范围所称“严重心律失常”,是指临床上可引起严重血流动力学障碍,预示危及生命的心律失常。一般出现成对室性期前收缩、多形性室性期前收缩、阵发性室性心动过速、室性期前收缩有RonT现象、病态窦房结综合征、心室扑动或心室颤动等。 6.本范围所称“意识障碍”,是指各种原因导致的迁延性昏迷1个月以上和植物人状态。 7.本范围所称“视力障碍”,是指各种原因导致的患眼低视力2级。 8.艾滋病和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诊断依据应符合《艾滋病和艾滋病病毒感染诊断标准》(WS293–2008)、《艾滋病诊疗指南》(中华医学会感染病分会,2011年)等技术规范。其中,艾滋病合并肺孢子菌肺炎、活动性结核病、巨细胞病毒视网膜炎、马尼菲青霉菌病、细菌性肺炎、新型隐球菌脑膜炎等六种艾滋病机会性感染的住院标准应符合《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艾滋病合并肺孢子菌肺炎等六个艾滋病机会感染病种临床路径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12]107号)。上述六种以外的艾滋病机会性感染住院标准可参考《艾滋病诊疗指南》(中华医学会感染病分会,2011年)及《实用内科学》(第13版)等。 9.精神病的危险性按照《卫生部关于印发<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规范(2012年版)>的通知》(卫疾控发[2012]20号)进行评估。 10.心功能判定:心功能不全,表现出心悸、心律失常、低血压、休克,甚至发生心搏骤停。按发生部位和发病过程分为左侧心功能不全(急性、慢性)、右侧心功能不全(急性、慢性)和全心功能不全(急性、慢性)。出现心功能不全症状后,其心功能可分为四级。 Ⅰ级:体力活动不受限制。 Ⅱ级:静息时无不适,但稍重于日常生活活动量即致乏力、心悸、气促或者心绞痛。 Ⅲ级:体力活动明显受限,静息时无不适,但低于日常活动量即致乏力、心悸、气促或心绞痛。 Ⅳ级:任何体力活动均引起症状,静息时亦可有心力衰竭或者心绞痛。 11.高血压判定:按照《中国高血压防治指南2010》执行。
警方逮捕犯罪嫌疑人之后,首先要搜集证据,但无权对嫌疑人进行审判,因为审判是司法部门的职权范围。从警方搜集证据到移交法庭审判,其间往往有相当长的一段时间,而警方拘押嫌疑人的时间受到严格限制,因此在把嫌疑人送交法庭之前,不得不释放嫌疑人。那么,嫌疑人趁此机会逃走怎么办呢?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就产生了保释制度。 美国法律规定,在嫌疑人出庭受审之前,只要缴纳一定数额的保释金,保证一定准时前往法庭接受审判,就可以回家了。除非可能对社会造成重大危害的嫌疑人不准保释之外,一般嫌疑人都可以保释回家。如果犯罪嫌疑人按时出庭受审,当局就返还保释金。 需要指出的一点是,美国宪法第八条修正案规定,不得对有权保释的犯罪嫌疑人课以过重的保释金。 保释金可以是现款,也可以是其他财产,甚至可以是房地产,或者是家属亲戚的财产。如果被告不准时出庭或者违反司法部门的其他命令,当局就可以把保释金全部没收。司法部门在决定保释金数额的时候,要考虑犯罪嫌疑人对损失保释金的承受程度,也就是说,嫌疑人缴纳多少保释金,才会由于不愿损失保释金而准时出庭受审。 因为在法院宣判之前,不能说一个人就是罪犯,只是犯罪嫌疑人,所以可以交纳保释金暂时先出来,等待法院审理。罪行越重,保释金就越高。如以后审判下来判有罪的,再去坐牢服刑。 但是涉嫌严重犯罪、暴力犯罪的、有可能潜逃的,也是不得保释的。 其实这项制度和我国的取保候审是相似的。
不干涉别国的内政是中国政府的一贯立场。人家的事情如何处理一定会有人家的法律依据或“家规”。
保释犯人的职业。
保释是具保释放、取保释放的简称。为在司法机关被关押的刑事被告人提供担保而准予释放。在资本主义国家,保释须由被告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保佐人申请并缴纳相当数额的保证金。
根据韩国媒体报道,当地时间六日韩国法院批准了前总统李明博的保释申请,这也就意味着在被监禁三百四十九天的前总统李明博终于可以出狱了。既然李明博可以因病保释,那么朴槿惠是不是也可以做到同样的事情,也可以因病出狱呢?
从双方的病情、刑期、案件审理情况来看,朴槿惠并不能和李明博相提并论,李明博可以提前因病获得保释出狱,但朴槿惠不行。
对于李明博来说,他本来就离出狱不远,在文在寅难以阻拦的情况下,自然不介意顺水推舟、为自己搏个好名声
首先李明博的羁押期限马上就要到期了,根据韩国关于嫌疑人羁押的相关条例,李明博的羁押期限只剩下一个月左右。
到那个时候,李明博不用保释也可以光明正大的出狱。
即便文在寅可以用更换法官的方式拖一拖,但那也拖不了多久。
其次,韩国检方起诉李明博的罪名虽然很多,但都是金钱问题,而且也都没有铁证如山的证据。一审结束之后,李明博拒不承认罪名,所以他的案件还要二审。因此,虽然李明博的罪名不少,一审也判处了十几年刑期,但是李明博并不需要服刑。
正因为李明博还不是罪犯、也没有已经落实任何刑期。所以,一旦基于嫌疑人的羁押结束,目前还不是罪犯的李明博自然有权出狱,文在寅领导的韩国政府就是再不甘心,也要依照规定把他客客气气地放出去。
结合以上两点,既然文在寅本来就难以阻止李明博出狱,还不如提前把他放出去,还能洗刷一下自己政治清算的“污名”。
对于朴槿惠来说,她本来就出不去,文在寅政府也不愿意放过她,自然不会松手、让她得到任何保释
首先,朴槿惠的羁押刚刚被延长,审理的日子还久着呢。其次,朴槿惠已经有两年的有期徒刑落实了,她不仅是亲信案和受贿案的嫌疑人,而且还是因干涉选举案被判处刑期的罪犯。即便她的案件审不完,文在寅也可以让她一边服刑一边被审。
从这个角度来说,朴槿惠已经被文在寅压死了,不可能有出狱的机会。
此外,还有一个不太关键,但是也有一些影响的因素是:李明博是呼吸系统有问题,有突然死在狱中的风险;而朴槿惠只是腰部和关节偶尔会有疼痛,并不会危及生命。
对于李明博和朴槿惠这样的顶级政治犯来说,一旦他们在狱中暴毙,现任总统难免会受到非议。因此,在某种程度上,文在寅不敢不放李明博,但是可以不理朴槿惠。
@ 因腰部问题被抬走急救的朴槿惠
正因为两者有些诸多不同,所以李明博可以回家或者去医院修养,但朴槿惠依旧不行。也许只有黄教安上台之后,朴槿惠才能回家。
注:李明博早在一月就提出了保释申请,看来韩国政府对于是否“释放”李明博,也是考虑了相当之久。也许是受黄教安的影响,文在寅不敢在在野党面前暴露任何一丝问题、不想留下任何一丝隐患,所以才放李明博出狱吧。
毕竟,享有前总统身份的李明博万一出事,文在寅肯定会受到巨大的影响。
朴槿惠并不享有前总统身份。
注:韩国法院可以说是文在寅开的——首席大法官是文在寅动用总统权利,破例提拔的嫡系。
而首席大法官掌控韩国法官的人事安排,虽然无故开除某个法官不可能的,但是调到后勤管理部门、调到某个边边角角、“禁止”某个法官晋升,绝对是绰绰有余。
朴槿惠确实想出狱,尤其是看到了李明博已经被保释出狱,心里自然是十分急切。但是按照题主所问,使用身体“造假”,无非就是说“自残”而已,本人觉得这个可能性很低。
自从朴槿惠在2017年3月10日被韩国检方带走,到今年的3月10日,正好是两周年纪念日。而这个纪念日对于朴槿惠来说是相当难过的,毕竟为了国家鞠躬尽瘁,死而后已最后竟然落得成了国家的罪人。面对这样的局面,又有谁不会暗自伤心呢?因而朴槿惠在监狱当中的状况也是每况愈下,但是还达不到,那初遇使用身体“造假”的地步。
朴槿惠与文在寅
首先,朴槿惠短期内不可能出狱,是朴槿惠心知肚明的。作为其政治对手的文在寅当政韩国总统,就不可能在朴槿惠在其当政期间获得出狱的机会。无论成政治对手来看,还是从私人恩怨来看,文在寅都不会释放朴槿惠。尤其文在演在3月1日进行的全国特赦当中,都没有朴槿惠的名字,那么可想而知,在今后的当政期间文在寅也不会特赦朴槿惠。本身出狱都没有希望的朴槿惠,又怎么会利用身体来“造假”呢?
其次,朴槿惠没有必要这么做,毕竟通过身体的“自残”,未必就能换来朴槿惠的出狱。而且身体还要承受巨大的痛苦,根本就不划算。而且对于朴槿惠来说,本身其就是前总统身份,与其他的犯人还是有些不同。在医疗方面,监狱必然会给予更多的照料。尤其是再一次庭审当中朴槿惠晕厥了五分钟,这都说明了其身体情况特别不好。而且未来一旦有机会被特赦,朴槿惠还要走完剩下的人生,没必要对身体造成自残。
朴槿惠与黄教安
最后,朴槿惠已经被韩国检方判决了徒刑,按照韩国检方的起诉,如果判决生效,朴槿惠将面临至少33年的有期徒刑,显然这样的徒刑会让朴槿惠孤老狱中。但是并不是所有的徒刑都已经被判决,但是朴槿惠已经在服刑期间,根本没有机会出狱。而这与李明博完全不同,毕竟李明博还没有正式被韩国检方判决,而只是处于羁押期间。
所以,这种以身体自残的方式来获得出狱显然不切实际,朴槿惠心里知道自己所面临的处境,因此也不会采取这样极其幼稚的想法,毕竟等待机会才是最好的选择。如果在2022年,自由韩国党党首黄教安能够当选为韩国总统,那么朴槿惠将会迎来被特赦的机会。而无非这段时间里,朴槿惠还要尽量保重身体,毕竟现在已经能看到了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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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我之见:‘’取保候审‘’故名思义,提供担保在诉讼各环节随时‘’侯审‘’嘛,就是说取保者仍须在各环节‘’随传随到丶不误审判‘’。
一,‘’取保候审‘’,是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至七十一条所规定的刑事案件查办过程中,刑事立案后为保证案件顺利办理,根据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犯罪的情况,以及犯罪嫌疑人自身的‘’个人人危险性‘’一一对构成犯罪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措施而不致危害社会,即在候审期间不会自杀、逃跑丶毁灭伪造证据、威胁被害人丶证人改变证言、串供丶重新犯罪等等妨害诉讼危害社会的行为,经当事人丶法定申请和办案机关审查同意采取保证人担保或提供一定数额担保金担保的方式,有条件的暂不收押予以释放保证‘’随传随到丶不误审查‘’的刑事强制措施。
二,根据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在办理刑事案件的各环节,公安机关有权在侦查中对犯罪嫌疑人决定取保候审,检察机关受理移送审查起诉案件后有权在审查起诉中继续审查犯罪嫌疑人是否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符合的再次办理取保候审手续,案件提起公诉后人民法院也有权在审判过程中审查被告人是否继续办理取保侯审,符合条件的由法院办理取保候审手续,并再次告知被告人须‘’随传随到丶不误审判‘’,即随时听侯法院的传唤,法庭开庭时必须按时到庭接受审理和最后宣判,否则,法庭有权撤销取保候审措施,如果是交保证金担保的,依法没收保证金,如果被告人之罪名成立构成犯罪的,会对其判处实刑并收监执行。
所以,被采取保候审的当事人,必须要‘’随传随到丶不误审案‘’,否则,会有不利的法律后果。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见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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