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没有打人怎么处理
寻衅滋事没有打人怎么处理
依我之见:警方经一个月调查确立为寻衅滋事刑事案件,‘’这很正常‘’。
为什么?很显然此人已涉嫌构成寻衅滋事罪。本人试从刑事法理和刑事政策层面作简要分析:
一,提问者叙述‘’因口角与人打架,并未打成轻微伤‘’,这一行为究竟是什么性质的行为呢?我国现行《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构成寻衅滋事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丶拘役或管制。可能提问者误认为一次口角打架怎么就构成了寻衅滋事罪了呢?关健之点在于法律规定的‘’情节恶劣‘’就构成犯罪。什么是情节恶劣呢?
根据‘’两高‘’二○一三年发布的关于办理寻衅滋事犯罪案件适用法律的司法解释规定:所谓‘’情节恶劣‘’,是指多次、持械殴打他人,殴打老弱病残丶精神病人丶残疾人丶乞讨人,在公共场所丶交通要道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均可认定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
二,对照‘’两高‘’司法解释,我们再来看一看本案例中的嫌疑人是否已进入情节恶劣之列呢?如果仅仅孤立地看这一次打架至人轻微伤,的确不构成犯罪,‘’但是‘’一一一如果犯罪嫌疑人在此次殴打他人之前已经‘’多次‘’(三次以上)在村社、社区丶城乡市场丶社会上打架斗殴的;如果此次打架中持管制刀具丶棍棒等殴打他人的;如果这一次殴打的老弱病残孕、;如果这次打架参与人数多、且在公共场所丶交通要道……这一系列的‘’如果‘’,参与打人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去对号入座,如果你划入之列就是‘’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自然就构成犯罪了,公安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就一点不奇怪了。
自二○一八年二月中共中央丶国务院发出在全国范围内用三年时间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其中严重破坏社会治安秩序的寻衅滋事犯罪就属于‘’恶‘’的范畴,对于在村社、社区丶城乡市场称王称霸的‘’歪人丶恶人‘’就是这次专项斗争的打击重点。把犯罪嫌疑人打架伤人放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下来认识和定性,警方的刑事立案追究仅仅此次打架致人轻微伤但结合其他情节就属‘’情节恶劣‘’的寻衅滋事犯罪就能理解了,所以警方的行为是合法正确的。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见谅。
寻衅滋事这个罪名延伸范围很广
公共场所殴打,辱骂他人,影响社会治安,损坏公私财物,影响他人工作,聚众闹事等等等,很多行为都可以按照寻衅滋事罪入刑,所以法医验不出伤也可以按照刑讯滋事处理。
如果是因为单个双方打架被警方按寻衅滋事罪拘留,家人应立即与对方协商尽可能的得到对方的谅解,在得到对方谅解的情况下一般不会被批捕。
如果公共场所聚众斗殴那就得有警方根据具体调查情况定性,也可以咨询律师取得他们的帮助。
是否轻伤不是唯一的裁量标准。 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 (二)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 (四)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 (五)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七)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述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寻衅滋事,尚未达到上述刑事追诉标准的,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寻衅滋事罪的主观动机是无事生非、无理取闹、横行霸道、殴打无辜的特点。要不要定罪要看受伤的情况、认罪态度、是否初犯等,如果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检察院也会做出不起诉的决定,那就没有罪不罪的了。
以上是律师为大家讲解的关于”寻衅滋事没有打人怎么处理“的内容,希望可以帮助到各位小伙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