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一般不加重被告人刑罚
再审一般不加重被告人刑罚
我国有再审不加刑原则。但是,不加刑仅限于被告人申请再审。如果是检察院抗诉,是不受不加刑限制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八十六条规定:除人民检察院抗诉的以外,再审一般不得加重原审被告人的刑罚。再审决定书或者抗诉书只针对部分原审被告人的,不得加重其他同案原审被告人的刑罚。
就目前施行的法律来说,只有增加罪名,没有变更罪名,也就是重审中不会更改原一审所定的罪名。为了彰显法律的强硬性,司法秉持着宁错勿过,宁重勿轻的原则。
再审可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如果重新审判的案件,原来是第一审案件,应当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此时不受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限制;二是如果重新审判的案件,原来是第二审案件,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此时受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限制。 相关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百零九条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如果原来是第一审案件,应当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如果原来是第二审案件,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再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的具体规定》
第八条 除人民检察院抗诉的以外,再审一般不得加重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的刑罚。 根据本规定第六条第(二)、(三)、(四)、(五)、(六)项、第七条的规定,不具备开庭条件可以不开庭审理的,或者可以不出庭参加诉讼的,不得加重未出庭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同案原审被告人(同案原审上诉人)的刑罚。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上诉不加刑一般指二审。
问题中的“除检察院抗诉外,一般不得加重对被告人的刑罚”出自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386条及最高院《关于刑事再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的具体规定》的规定,关于例外情况目前尚无明确规定,参考理论界的观点,以下几种情况可以视为例外情况:
一、被害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人民法院经审查后启动再审程序的,如果确有新的事实、证据足以推翻原审判决,不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会严重背离实体正义的;
????二、原审中被告人一方强迫、威胁、利诱证人、鉴定人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并被法庭采纳的虚假证言或鉴定结论;
????三、原审中被告人一方对法官有强迫、威胁、行贿、利诱等非法行为且该行为对原审判决的形成起到一定作用;
????四、原审作出的不当判决是基于原审中被告人一方的其他非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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