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债权转让合法性
p2p债权转让合法性
你都说了网贷公司已经把债权转让给催收公司了,表示你已经知道了这个事情,也就意味着题主现在的债主是催收公司了,你还觉得他不能起诉你吗?
催收公司确实不是好东西,但人家也是根据公司法成立的正规主体。就像腾讯公司搞了那么多游戏赚青少年的钱,被很多人认为不是好东西,但没人会认为腾讯的行为是不合法的。
看这个问题时,我们还是要以法律的角度来对待。根据我国民事法律相关规定,债权债务是能够转移的,只是要经过一定的程序。
就转移债务来说,必须经过债权人的同意才会有效。比如,你欠了张三10万元,李四和你关系很好愿意接受你的债务,你们之间达成了协议,决定由李四替你还债。但你的债务仍然没有转移,因为没有经过张三的同意,你和李四得先去征求张三的意见。如果张三觉得李四比你靠谱多了、同意转移,那从张三点头开始你就不再欠他钱了,今后就变成李四欠张三10万元。但如果张三觉得李四比你还穷,不同意的话,哪怕你和李四两人商量的再好也没用,张三仍然可以要求你来还钱,你不还就上法院告你。
看清楚,上面讲的是债务的转移,下面来说债权的转移。债权的转移比债务转移简单多了,债权人只要通知一下债务人就可以了。重点是通知一下就行,不是取得债务人的同意。比如,这次是你借给张三10万元,你是债权人、张三是债务人。你的好朋友李四送了一辆奥迪车给你,你很开心,作为回礼,你把收回张三欠款的权利送给了李四。这样一来,张三就不再欠你的钱而是欠李四的钱了。而这一债权转让行为发生效力的关键是只要你通知、告知一下张三,和他说以后你不欠我钱了,等到期后把10万元还给李四。那不论张三同意与否,只要你和他说过了立马就生效。
回到题主的问题上来。网贷公司借钱给题主,题主是债务人、网贷公司是债权人。现在债权人网贷公司把债权转移给了第三方,也就是催债公司。这不需要经过作为债务人的题主同意,只要通知题主后网贷公司立马退出债权债务关系,由催收公司成为新的债权人,题主还是债务人。如果题主不还钱给新的债权人,也就是催收公司的话,那他当然可以去法院起诉你咯。
当然,题主可以和法院说网贷公司转移债权时没有通知自己,所以债权转移不生效。没错,如果网贷公司没有给你发短信或者微信或者打电话告诉你债权转移了的话,题主的抗辩有效。但问题是这样做其实也没有多大意义,解决不了任何问题。网贷公司可以很容易地补一个通知手续就行了,甚至就当着法官的面口头告知你债权从现在开始转移给了催收公司,这样还剩了他的短信或电话费。催收公司只要重新去法院立案就行了,这下题主也就没有任何抗辩理由了。更可况从题主的表述来看,网贷公司大概率之前已经通知过题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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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债转形式,简单来说就是把你还没有到期的标的,以债权转让模式转给另一位出借人,达到你的资金退出的目的。之所以这样设定,是因为平台资产周期较长,而有些投资人可能临时有资金需求,急于拿回现金,那么你就可以把自己的债权转让给新的投资者。
在行情好的时候,债转模式风险相对可控,收益也还可以,标的到期基本上1-2个工作日就能把你的债权匹配给下一个人。
当前,行业大环境不好,很多平台资产的真实性遭到质疑,因此债权转让的人多,买入的人少,现在就造成了标的积压,一些平台债转时间延长。
我个人建议,这个时候,尽量不要去接收债转的标的。第一,如果平台底层资产没有问题,其实平台不用大规模债转,就等资产到期兑付好了;第二,平台的债权转让折价越高,说明资产质量越差,那么你去接手质量差的资产标的,不等于自己火中取栗么?第三,一个平台,债权转让的数量越大,说明投资者信心丧失,资金流大幅度流出,平台本身已经聚集了很大风险,应该远离这样的平台。
的确,看着有些平台三五折的债权很诱人,但是在目前行业整顿时期,贪图便宜不是好事,这个时候尽量观望为好。
禁止一切形式的债权转让?
有报道称广东监管部门要求广东(非深圳)地区的网贷平台禁止一切形式的债权转让活动与服务,因此出借人之间的债权转让也将被禁的消息就引起了较大的关注。
个人债权转让被禁止,影响最大的是计划类标的和活期产品。以上两种标的类型,都是通过债权转让实现期限匹配和实时退出。
债权转让是网贷发展的一种创新,是平台增加流动性的一种重要方式。投资人之间的债权转让并未见任何不合理的地方,不过在不断暴雷、监管政策不明朗的时候,还是以短期标为主吧。
债权转让有以下三种模式:
一、超级债权人模式
超级债权人相当于一个中间人,网贷平台的借款、投资都是通过这个中间人。借款人通过中间人获得所需资金,中间人将债权在平台发起,分散给各个投资人。
1.超级债权人是谁?一般是平台的实际控制人、资产端负责人、平台高管。
2.有什么风险?有拆标嫌疑,期限、金额的错配。
3.合规吗?不合规,在监管整改的范畴。
二、金融产品相关的债权转让
金融资产,如信托资产等等,将资产及收益权转让给投资人的模式。
三、个人之间债权转让
出借人之间的债权转让。平台的投资人投资某一标的,持有期间继续资金,于是该投资人发起债权转让,由下一个投资人来承接债权。
第三种模式是以上模式中最正规的一种,也是网贷的创新产品,能提高网贷平台的流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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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义上而言,超级放贷人模式属于P2P平台债权转让模式的一种。
P2P平台的债权转让模式包括三种形式,一种是超级放贷人的模式,一种是平台间债权转让模式,还有一种是平台内债权人相互转让债权模式。
后两种模式其实就是普通的民间债权转让。在借贷行为发生后,债权人将手中的债权转让给其他人,从而实现提前退出、套现,这是符合合同法规定的形式,两种模式都有利于P2P平台投资人、债权人的及时套现和资金流动。
比如说你在某个平台放了款,获得债权,半年收回本息,结果才过了一个月,你就急需用钱,那你就把你的债权打包转让出去,新买家提前支付你的本息(可以有折让),半年后债权到期,新买家从借款人那里收回本息,获得收益。
这种典型的债权转让都不会涉嫌违法问题,是P2P市场发展的必然,即便之后的监管从严,此种模式也会一直发展下去。
主要问题可能会发生在前面所说的第一种:超级放贷人模式。
超级放贷人模式也称为超级债权人模式,在该模式中,会有一个专业放贷人(通常为P2P平台的实际控制人、财务负责人或平台的其他相关人),他以个人名义向诸多借款人放款,取得相应债权,再把债权按金额、期限打包错配、分散给投资人购买,这个时候,投资人就不是直接借款给借款人,而是通过购买债权(理财产品)的方式,获得债权。
借款人先是向超级放贷人借款,然后他的债务就被转移到了投资人的手里。这种形式,P2P平台往往打造成类似理财产品形式的类资产证券化产品,投资人就像选购理财产品一样选购债权。
如果说,前文所述的两种债权转让模式仅仅只是P2P中的一个内部功能设计,超级债权人模式则是突破了传统P2P的模式,完全开创了一种新的借贷模式。传统的P2P模式来自国外,就是纯粹的点对点模式,平台只做信息中介,借款人和出借人能够一一对应,这也是《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所鼓励的模式,而超级放贷人模式,则属于监管层所警惕的业务模式,这种模式是P2P发展初期留下的产物,在现在的监管条件下,超级放贷人属于争议颇大,有很大瑕疵,严重来说是违规的模式。但是否涉嫌非法集资问题,笔者认为应该慎重。
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为例,因为非法吸存主要打击的就是集资人融资的过程。
所谓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就是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如果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如无其他规定,就应当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四个特点分别为:(一)非法性: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二)公开性: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三)利诱性: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四)社会性: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传统的P2P如果要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犯罪模式一般是平台先自己集资,比如自己是以借款人的名义向投资人借款,然后再将资金归集、打包、分配,出借给借款人,这里面平台以自己的名义向多数投资人集资、借款就会归类为非法集资行为。之后其将资金用于自身项目的运营,还是用于放贷反倒不会受到决定性的评价。
而在超级放贷人模式里,其实先产生债权,然后由投资人购买债权,超级放贷人,也就是p2p平台,或者是其实际控制人扮演的角色,就是一个债权转让人,这种形式,笔者认为也是符合合同法和相关民法的规定的规定,这里并没有一个明显的集资过程。所谓的资金期限错配问题是其对自己债权的二次分配,其自己承担相关风险,如果其将相关的产品出售给投资人,在释明风险的前提下,投资人也应该承担相当的风险。这里面即便是出现了资金杠杆,发新标还旧标,超级放贷人与投资者之间也只是普通的投资关系。对于投资者而言,理论上其应该自己对自己购买的债权,评估风险,享受利润或承担损失,因为投资关系和借贷关系很明显是两种不同的关系。
但是,如果作为超级放贷人的平台,对投资人承诺债权回购、与借款同性质的保本承诺等。这种就可以被视为一种还本付息的承诺。而根据相关法规,以销售产品的名义承诺,回购,还本,返本销售的,可以视之为一种非法集资行为。
同时,超级放贷人模式也极易发生虚构债权、违规超募等行为,而相关的监管基本无法对此种行为进行事前预防,甚至很难做到事后监管,只能做到资金链断裂、投资人报警经侦介入才能知晓债权的真实性。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符合本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四)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五)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即如果发生虚构债权的行为,被认定为非吸的可能性极大,但如果并未发生虚构债权的问题,仅仅是资金、期限错配的问题,笔者认为还要看集资人是否对投资人有保本付息承诺,才能作出谨慎判断其是否涉嫌非法集资犯罪问题。
所以超级放贷不认模式可能并不合规,但如果不存在虚假债权、不承诺回购、保本等,其就是一种简单的投资,甚至是购买关系。它可能会产生一种资金错配,或者是资金池还有杠杆问题,但是否涉嫌非法集资问题,笔者认为应该回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犯罪构成本身进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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