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情形
婚姻法修改后,新增了关于离婚损害赔偿的规定,这是对保护婚姻当事人因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家暴、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这些严重危害婚姻家庭关系的行为,最后导致离婚的,这些都属于离婚赔偿条件,无过错方可以请求离婚损害赔偿。
那么离婚损害赔偿标准是什么呢?无过错方如何请求离婚损害赔偿?
一、离婚损害赔偿的条件是什么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3、实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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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离婚损害赔偿标准是什么
婚姻法解释规定,离婚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1、物质损害赔偿
物质损害赔偿主要是财产损害赔偿,是赔偿离婚过错方造成的实际财产损失,过错方对此应当全部赔偿。无过错方应提出证据证明对方过错行为造成的实际财产损失有多少。
2、精神损害赔偿
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1)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3)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4)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5)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6)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3、确定离婚损害赔偿的数额应考虑的因素
(1)要考虑赔偿数额应当能够抚慰婚姻无过错方所受到的心灵上的创伤和精神上的痛苦,且要以受理诉讼的人民法院所在地的基本生活水平为准;
(2)要考虑过错方的经济负担能力,体现出对过错方的有效制裁;
(3)要考虑过错方侵害的过程程度、手段、场合、后果和影响等具体情节确定其赔偿责任,以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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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无过错方如何请求离婚损害赔偿
- 1、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向法院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 2、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单独就请求损害赔偿提起诉讼。
- 3、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一、离婚时如何请求损害赔偿离婚时,如果请求损害赔偿,要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向受案法院提供充分的证据。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是,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其中的“重婚”是指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有配偶的人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情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遗弃”,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根据最高院的司法解释,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如果作为被告,如果不想在本诉讼中提出,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提出。一般情况下,在上海,如果被告是无过错方,即使想在一审出提出损害赔偿,法院也会劝其离婚后另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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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离婚损害赔偿过错情形的确定新《婚姻法》确认的离婚损害赔偿的过错情形,重点是放在重婚和包二奶上,目的是维护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是人类经过千万年的进化,经历了集团婚、对偶婚后依自然的要求和社会的需要所作的必然选择,是为各国普遍遵循和认可的婚姻制度。婚姻法是私法,权利的救济和责任的追究都直接赋予当事人,但与民法中意思自治原则不同的是,婚姻法兼有公法的性质,公法的干预,在各国的婚姻家庭法中都规定的十分具体和明确,不得由当事人通过协议予以变更,由此重婚或纳妾为法律所禁止,并不在本次《婚姻法》修改的讨论范围内,社会所关注的是法律对配偶不忠行为的禁止。由于对包二奶的概念无法确定,因此,法律最终将禁止的范围界定在了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上。本次《婚姻法》修改将夫妻应当相互忠实、相互尊重这一原则提升了应当遵守的法律原则,对保护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是十分必要的。家庭暴力的损害赔偿因得到了社会的普遍认同而被纳入了新的《婚姻法》。因身份而导致的损害赔偿,最终是以《婚姻法》第3条: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和第4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的规定为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