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要求赔偿精神抚慰金合理吗?
一、离婚时,无过错方可以依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 ,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承担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无过错方获得对方损害赔偿应当为法院判决准予离婚案件;判决不准离婚的,不予支持损害赔偿请求。
三、无过错方以对方对离婚有过错而主张离婚损害赔偿的,应当举出相应的证据足以证明对方存在法律规定的过错行为。如果无法证明对方有法定过错情形你,法院不予支持损害赔偿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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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这个问题举几个案例吧,比单纯的复制粘贴法律条文也许更好理解:
通过以上的几个图片案例相信读者应该大概了解到了,在离婚案件当中要求对方支付精神损失费的基本条件还是需要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只有在婚姻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时候,受害方才能够请求精神损失赔偿:
- (一)重婚的;
-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而且精神损失费的计算标准需要考量的标准不仅仅是侵权行为,还要考虑到结婚时间长久、侵权行为的持续状态、侵权人的经济能力、当地的生活水平作为综合的考量因素。
合法。但是注意,要在提出离婚请求时同时提出该请求。
在婚姻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受害方能够请求精神损失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法院关于精神损失费的计算标准没有明确规定,通常通过过错行为、结婚时间、行为人经济能力、当地的生活水平等因素综合决定。
案例女方做直销,走火入魔,不辩是非,男方阻止女方,不同意女方做直销,以离婚、报复上线的话语来协迫女方停止做直销无果,男方无奈,举报该传销组织和上线各领导,领导和女方均被协助调查,警察回复涉嫌虚假宣传是事实,女方说男方把她往死里整,提出离婚,男方不离,女方诉上法庭,男方并没有打骂女方更没有其他行为。而且会做家务、勤劳、聪明,除了抽烟,无不良嗜好。女方分居做娘家,依然给孩子生活费学费,丈母娘打钱,还家庭共同留下债务。男女均是二婚,男头婚孩子随前妻,女方孩子随女方,现共同育一女四岁,一直在丈母娘带着,请问:这婚能离吗?上法庭孩子归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