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去哪个法院起诉离婚
夫妻反目是谁都不愿意看到的,但是当一段婚姻确实没有了继续存在的可能性,拖着确实也是一份煎熬,能好好过下去当然最好,能协议离婚也简单。但是真的缘分尽了,一方不放手,另一方想解脱出来的时候,离婚应该向那个法院起诉呢?
在法律中,在哪个法院起诉叫做由“那个法院管辖”,比如你是被告,你家是美丽县的,那么按照一般管辖原则“原告就被告”,原告就要去美丽县人民法院起诉,法律上就叫,由美丽县人民法院管辖。
一、被告住所地管辖为原则
因为离婚诉讼也是诉讼,所以离婚也遵循原告就被告原则,在没有特殊情况的前提下,一方起诉离婚,需要到另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就被告原则主要是为了两个方面考量:1、解决送达难的问题,因为很多被告对打官司忌讳如深,所以干脆不应诉、不接受传票,在被告经常居住地的话,很容易找到被告。2、在判决生效后,方便执行,被告财产基本都在其住所地,所以当判决生效后,就可以直接强制执行。
参考法条:民诉法第二十一条?一般地域管辖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二、被告找不到或者被限制人身自由,由原告住所地管辖
因为诉讼视为了解决争端的,如果一味按照要搞就被告原则的话,很多纠纷对于原告来说十分不公平,比如被告失去联系或者被限制了人身自由,这样还强制要求原告到被告所在地起诉,就极大增加了原告的负担,因此,在被告被限制自由或者失去联系的情况下,应当有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参考法条:民诉法第二十二条?特别规定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三、双方都被限制自由的,由被告住所地管辖;双方被监禁且被告一方被限制自由超过一年的,由被限制自由措施所在地法院管辖
前文已经说过了,因为原告就被告是一般原则,除非出现了在被告所在地起诉没有可行性或者增加原告诉讼负担的情况下才会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但是如果双方都被采取了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那么这个时候大家就被拉回了统一起跑线,就应该按照原告就被告的原则来确定管辖,只是如果被告监禁时间比较长的话,想被告住所地起诉也解决不了问题,所以会出现在执行被告限制自由措施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的规定。
参考法条:民诉法司法解释第八条
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辖。
四、夫妻一方离开超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双方都离开超一年的,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夫妻一方离开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大家看这个法条是不是想到了什么,对,这是针对很多进城务工人员一方离家太久,夫妻之间感情破裂,双方都已经准备重新开始一段婚姻的情况,因为一方已经离开超过一年,如果要求原告找到被告住所地并且去那个地方起诉,对原告来说成本高、难度大,所以,司法解释就专门对这种情况做出规定,一方离开一年以上的,另一方可以再自己住所地起诉离婚。这个是有适用主体和条件限制的,只有没离开的一方要求离婚的才可以在自己所在地起诉,且要满足对方已经离开超过一年的条件。
民诉法司法解释第十二条
参考法条: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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