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可能判三年以上可以取保吗
有可能判三年以上可以取保吗
刑事案件已经判刑的,不能取保候审,在判决前是可以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
它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取保候审,是指侦查机关责令犯罪嫌疑人提供担保人或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其不逃避或妨碍侦查,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
它通常对犯罪较轻,不需要拘留、逮捕,但需要对其行动自由作一定限制的犯罪嫌疑人采用。被刑事拘留,只要符合条件,是可以办理取保候审。《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明确规定了取保候审的条件,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后,判决结果有可能会是三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对于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除取保候审规定的第三、第四种情形外,一般不会采取取保候审。也就是说,除了取保候审规定的第三、第四种情形外,对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以及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下刑罚的,一般都采取取保候审。
但是,取保候审只是一种强制措施,不是最终刑罚。人民法院的判决是根据犯罪事实和情节做出的,因此最终判决可以是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亲你把事情弄错了,如果办理了取保候审就不会面临超过三年的刑期的。只有轻微犯罪不足追究刑责才允许取保候审的。严重犯罪是不能办理取保候审的。
合同诈骗案的量刑是根据诈骗数额结合犯罪情节综合考量的,判处三年以下有限徒刑的的,是诈骗金额不大,情节显著轻微的,还适合缓刑,比如合同形成之前,的确事出有因,但签定合同后,又收了别人履行合同的保证金,但就几万块钱。
后来事情没有象之前我陈述的那样发展,而且完全不在我的掌控之中,我成了事实上的合同诈骗,但情节没有特殊之处,比如资金不属于国家资金,也不是扶贫,救灾,治病等特殊款项,这种情况可能判三年以下。
诈骗罪法官的裁量空间很大,法律是这样规定的,诈骗数额五万元以下属于数额较大,没有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适用缓刑。
诈骗数额五十万为数额巨大,一般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诈骗金额五十万以上,为数额特别巨大,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判处无期徒刑。都可以并处罚金。
情节是指犯罪动机,使用的手段,造成的后果。
情节特别严重,法官判决会使用上线,比如十年以下判你十年,下线好比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判四年。
情节分析,诈骗的资金源,如国家资金,扶贫款,救灾款,专项资金,学生的学费,住院病人的住院费用,只要沾上,就属于情节特别严重。这属于犯罪动机,知道资金来源是不能染指的还要施行诈骗。
犯罪手段,比如一开始就使用假身份,编造假项目,私刻公章,炮制假公文等,
后果:如因诈骗行为引起的,大学新生被骗光学费而跳江自杀。公益项目款项被骗项目烂尾。诈骗行为间接造成重大事故,或者给社会带来恶劣影响,都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公安机关拒绝取保候审,犯罪证据肯定充分了。
依我之见:既然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l0年以上有期徒刑‘’,如果事实清楚丶证据确实充分的话,依法该犯罪嫌疑人‘’必须逮捕‘’而不能取保候审,该案只能由检察院提起公诉而‘’不能由受害人刑事自诉‘’。
为什么必须逮捕犯罪嫌疑人并由检察院公诉而不自诉,且不能取保候审呢?
本人以下试从刑事诉讼法理及实务层面作简要分析:
一,‘’可能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有受害人的案件,意味着犯罪嫌疑人所涉及的犯罪属于刑法予以严惩的‘’重罪‘’一一比如故意杀人丶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丶强奸罪有加重情节丶抢劫罪有加重情节丶绑架罪……对于这种严重侵害公民人身和财产犯罪的往往伴随着严重的暴力侵犯的严重刑事犯罪,从刑事强制措施的采取上我国《刑事诉讼法》在第七十九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予以逮捕‘’。这里法律规定的‘’应当‘’是书面语言,用民间口语就是‘’必须‘’的意思,即法律强制性规定‘’必须逮捕‘’,而不得采取‘’可以‘’,即办案机关自由裁量‘’可捕可不捕‘’。就本案例而言,犯罪嫌疑人涉及犯罪‘’可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那么,对这种犯罪嫌疑人只要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存在公安机关‘’必须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只有证据没有问题检察机关‘’必须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
二,那么,可否对‘’可能判决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嫌疑人又是否可以‘’取保候审‘’呢?如上所述在《刑事诉讼法》七十九条关于‘’逮捕‘’的规定中明确规定‘’应当予以逮捕‘’外,该法在‘’取保候审‘’强制措施中规定法定条件是一一对可能判拘役丶管制丶罚金丶独立附加刑的,对于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一般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适用取保候审不致危害社会,即根据犯罪嫌疑人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和个人‘’人身危险性‘’(两危性)。可见,‘’判处10年以上刑罚‘’的暴力犯罪己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和个人人身危险性,显然是不符合取候审法定条件的,所以,依法是不允许搞取保候审的。
三,‘’可能判处IO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侵害公民人身权利的暴力性犯罪案件为什么只能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而不能由受害人作刑事自诉案件直诉呢?从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关于刑事案件管辖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刑事诉讼法规则关于‘’刑事自诉案件‘’的规定的相关罪名,比如故意伤害轻伤丶侵占罪丶重婚罪丶诽谤罪丶侵犯通信自由罪……从这些自诉案件的最高刑来看,一般是三年以下(不含三年本数)有期徒刑的‘’轻罪‘’,因此法律才会赋予当事人双方可以刑事和解,可以放弃自诉‘’私了‘’案件的权利。
请问:严重暴力犯罪都‘’可能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了,已经是严重危害社会的暴力犯罪,又怎么可能允许公民间去‘’私了‘’而作为刑事自诉案件呢?肯定不能。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见谅。
首先要说一下何谓取保候审,取保候审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是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的强制措施。如果是由国家安全机关决定取保候审的,以及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国家安全机关移送的犯罪案件时决定取保候审的,则由国家安全机关执行。一般是由嫌疑人向决定机关提供担保(保证人或者保证金),从而对嫌疑人不予羁押,由嫌疑人在外侯审的情形。
对于取保候审的条件,《刑事诉讼法》当中是有明确的规定的: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从上述规定当中,我们可以了分析解到,关于题主说到的量刑可能在三年以上的是否可以申请取保候审,应当是参考第二条的规定,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这里的规定当中说的是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并没有规定三年以上或者三年以下,因此关键还是在于是否有社会危险性。
一般情况下,如果是暴力犯罪的话,是很难办理取保候审的,就是因为有很明显的社会危险性。决定机关在处理取保候审申请的时候,一般也会考虑对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是否会不利于诉讼活动的进行并且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情节、性质,以及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
当然,就是否可以申请而言,当然是可以申请的,至于能否得到批准,那就要看决定机关是否同意对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的措施了。
依我之见:‘’取保候审‘’故名思义,提供担保在诉讼各环节随时‘’侯审‘’嘛,就是说取保者仍须在各环节‘’随传随到丶不误审判‘’。
一,‘’取保候审‘’,是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至七十一条所规定的刑事案件查办过程中,刑事立案后为保证案件顺利办理,根据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犯罪的情况,以及犯罪嫌疑人自身的‘’个人人危险性‘’一一对构成犯罪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措施而不致危害社会,即在候审期间不会自杀、逃跑丶毁灭伪造证据、威胁被害人丶证人改变证言、串供丶重新犯罪等等妨害诉讼危害社会的行为,经当事人丶法定申请和办案机关审查同意采取保证人担保或提供一定数额担保金担保的方式,有条件的暂不收押予以释放保证‘’随传随到丶不误审查‘’的刑事强制措施。
二,根据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在办理刑事案件的各环节,公安机关有权在侦查中对犯罪嫌疑人决定取保候审,检察机关受理移送审查起诉案件后有权在审查起诉中继续审查犯罪嫌疑人是否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符合的再次办理取保候审手续,案件提起公诉后人民法院也有权在审判过程中审查被告人是否继续办理取保侯审,符合条件的由法院办理取保候审手续,并再次告知被告人须‘’随传随到丶不误审判‘’,即随时听侯法院的传唤,法庭开庭时必须按时到庭接受审理和最后宣判,否则,法庭有权撤销取保候审措施,如果是交保证金担保的,依法没收保证金,如果被告人之罪名成立构成犯罪的,会对其判处实刑并收监执行。
所以,被采取保候审的当事人,必须要‘’随传随到丶不误审案‘’,否则,会有不利的法律后果。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见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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