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欠债子女必须还吗
父母欠债子女必须还吗
借了父母的钱不一定一定要还,正常情况下借了钱是应该还的,怎么叫借钱呐,要不叫给钱就不用还了。借钱还钱下次借钱不难。如果儿女有一定困难,或遇到事情,那就另当别论了,做父母的应该伸援助之手给予帮助,亲情大于钱财,所借钱就不用还了。
父债子还是中华民族的传统习惯。但现在法律上有什么规定、我并不清楚、应该请教法律。
父母所欠的债务与子女是没有法律上的利益关系的,父母所欠债务应由父母用自由的财产进行偿还,子女自愿为父母偿还的,不受法律约束,子女在法律上没有义务为父母偿还债务
如果 你继承了父母的遗产 ,就有义务 进行 偿还债务
转移到子女名下的财产(只要是父母的)都要先偿还债务 子女就个人财产不承担债务
父母对剩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就是债权人可以叫父亲或者母亲偿还所有剩余债务
理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做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但是如果对方提出说你父母故意把财产转移,为了是不想还债务,这个也有可能。
财产可以认为是你们赠与孩子的,对于你们自己是不能随便为了自己的利益动用的。但是,如果涉及第三人利益,可能会认为你们故意隐匿财产,或者故意无偿转让财产,其他人主张撤销的。
不会这么简单,如果你们夫妻对外欠债,在查实你们无钱可供执行,而你未成年子女却有很多存款,法院极有可能认定你们夫妻恶意转移财产的。除承担民事责任外,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键代偿观点:子女没有责任和义务替父母偿还个人欠债。
可能现在大多数人心中还是有“父债子偿”这个观念的,毕竟,你们是一家人,你们家欠的钱就应该由你们家来还。但是,在如今的法治社会的情况下,这种强制性的“父债子偿”是不允许的。
父债子偿具有时代背景的特殊性
“父债子偿”在古代是合理的,因为在以前那种吃不饱、穿不暖的年代,大多数人借钱都是为了一家老小的口粮,是为了满足基本生存需求。那么,这时候债务人的妻儿老小都是最大受益人,所以在那种时代背景下,父债子偿,夫债妻偿是合理的。
但是,在如今这个年代,我们的基本生存需求已经不需要通过借钱来满足了,更多人借钱是为了满足个人需求,可能很多时候,这些钱根本就没有用于家庭生活。那么这时候让其家人还钱,显然是不合理的。
“父债子偿”应该是权利与义务的对等
当然,为了避免一些债务人通过私下将财产进行转移,从而进行避债,我国法律在这些方面还是有明确规定的。
法律规定:债务人死后,其名下遗产应该优先用于偿还债务。也就是说,债务人死后,其子女如果选择了继承遗产,那么也应该继承其生前债务,这就是权利与义务的对等。
而如果其子女放弃继承遗产,那么当对债务人的遗产进行清算以后,即使不足支付生前欠款,那么债权人则无权要求其子女偿还债务人生前债务。
当然,如果子女自愿承担父母的债务时,则也是被允许的。毕竟,这就是个人的选择问题的,法律也不会强行干涉说不让你还。
总的来说,父母欠债无力偿还时,子女是否要为父母还债完全取决于个人主观意愿,如果子女不愿意还,那么债权人则无权要求其子女进行偿还。
古语有云 父债子还 但是当今社会 如果欠债人是父母 子女没有在债权书上签字 法律是不支持的 但如果父子关系很好 血浓于水 不忍见父母受那么大罪 子女去帮还 这是亲情的力量 还有要看父母欠债的用途 如果是产业经营 家庭正常用度等等这些人性化开销 子女帮还也是无可厚非的 如果父母欠债是大吃大喝 嫖 赌 毒欠下巨债 那只能爱莫能助了 这种情况只能听天由命了 不是心狠 而是不能任其发展 养虎成患
父债子还
民间借贷
现行社会因民间借贷的便利性,越来越多的人在资金周转困难的时候选择向朋友借款以度过困难期。但是俗话说的好,借钱的是孙子,还钱的时候是大爷,特别是在借钱的人因因外情况去世的情况下,这笔欠款是不是不用还了?非也,非也,借款人虽然去世了,但是其债权并不代表必然自然消亡,出借人还是可以向法院进行主张的!但是很多人却不知道该情况,认为“人死债消”,从而放弃了其享有的债权,自认倒霉,白白浪费大笔金钱,得不偿失,下面就由上海戴伟文律师为讲解“借钱人死亡后,欠款是如何处理?
案情简介:原告起诉债务人继承人偿还债务人债务
以案说法
2017年4月4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张某、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李某诉称,被告张某、王某系死者张某某的法定继承人(注:被告张某系被告张某某的儿子及妻子)。2016年5月23日开始,张某某向原告李某陆续借款共计500万元。2016年5月23日,张某某向原告李某出具借条一份,对借款进行了确认,约定借期一年。2016年10月,张某某突发脑溢血死亡,原告李某向二被告主张要求其归还欠款未果,故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判令张某、王某对张某某所欠李某500万元承担还本付息的义务
法院判决
本案主审法院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认为,原告李某与第三人张某某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三人张某某死亡后,继承其遗产的继承人,应当在继承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清偿被继承人依法负担的债务。本案中,张某某向原告李某借款500万元,并约定借期一年,但因张某某在借期期限届满前去世,故原告李某有权要求张某某提前清偿债务。两被告张某、王某作为张某某的遗产继承人,其理应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清偿本案500万元债务的责任,故判决两被告张某、王某对张某某所欠李某债务人民币500万元承担偿还责任。
律师说法:欠钱的人意外死亡后,其对外所欠借款如何处理呢?
律师说法
根据继承法第33条之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从以上条款可以看出,对欠款人意外死亡所遗留下来的欠款,应由其法定继承人在遗产继承范围内偿还。继承人偿还之后,如果仍有剩余遗产,剩余遗产由继承人继续继承。如果全部遗产不足清偿债务,在用遗产偿还之后,对剩下的债务,继承人没有代替偿还的义务,继承人可选择不予归还,那么这笔债务等于自然消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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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父母欠债和子女欠债均属于独立债务,互相不负偿还责任。
但是,如果欠债人死亡,债务需要从其遗产中予以偿还;如果法定继承人继承遗产,应当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承担偿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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