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做伪证该如何处理
律师做伪证该如何处理?依我之见:律师邦当事人‘’伪造证据打赢官司‘’的行为,根据案件性质依法可以分别追究‘’辩护人邦助伪造证据罪‘’或者‘’虚假诉讼罪‘’的刑事责任。
为什么‘’律师邦助当事人伪造证据打赢官司‘’会分别定罪处刑呢?
一,如果律师邦助自己的当事人是刑事诉讼案件中伪造的不构成犯罪的证据,经刑事自诉案件或者刑事公诉案件审理最终让有罪的当事人逃脱了刑事法律制裁,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零六条之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伪造证据,邦助当事人伪造证据…构成‘’辩护人邦助当事人伪造证据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二,如果‘’律师邦助当事人伪造的是民事证据打赢的是民事诉讼官司‘’,根据我国现行《刑法》修正案(九)新增加的‘’虚假诉讼罪‘’。即指捏造事实(证据)提起民商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非法占有为目的侵犯他人财产权利的行为,构成‘’虚假诉讼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怎么追究呢?
如果在民事诉讼中,经法庭审判发现律师邦助当事人伪造民事证据由合议庭裁定中止案件审理并全案移送公安机关以‘’虚假诉讼罪‘’立案侦查终结后,由检察机关审查并提起公诉开庭审理后定罪量刑;
如果是刑事诉讼中,律师邦助当事人伪造证据而逃脱法律制裁的,由公安机关直接以律师邦助当事人伪造证据罪立案侦查终结后,由检察机关审查并提起公诉开庭审理后定罪量刑。
我国《刑法》第三百零六条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 或者做伪证的,是犯罪行为,应当判处刑罚。这就是通常所说的”律师伪证罪”,其实真正的刑法罪名为辩护人妨害作证罪,北京知名律师李庄就是因这个罪名而被判刑的。
对这一条文的规定和应用,在律师界存在着非常大的争议,很多律师都将这一条文作为办案机关刁难律师的一个十分好用的利器。但笔者以为,这一法条的设立还是非常有必要的。因为律师作为专业的法律人员,掌握和运用法律的能力和水平肯定是要高于常人的,因此,对律师人员的职业素养要求就会非常之高,制定严格的法律也是有他的必要性的。
现在关键的问题是要在办案机关处理案件时要秉承着专业和公平的素养,不能随意的利用这一条文来对律师进行打击,这样会非常的不合理也会打击律师人员的工作积极性,造成我国刑辩律师的数量在持续的减少。
但现阶段,这一法条还是发挥很大的作用,刑法第306条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可见,法律对这一行为的惩罚还是非常严厉的。希望大家可以保持律师行业的本色,用我们的专业素养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如果有证据,可以向司法局和律师协会举报他
有些律师在代理民事案件的时候,受当事人的指使或是希望帮助到当事人,会做出一些伪造证据的行为而对当事人有利。伪造证据是属于违法的行为,那么律师在民事案件中伪造证据怎么处罚?
伪造证据是严重妨碍了司法公正的行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律师伪造证据构成犯罪的,应该由公安机关进行立案,律师伪造证据,然后对于案件造成的重大影响的话,那么一般情况是需要受害人到当地派出所报案。
先看看构成伪造证据罪的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所谓帮助,是指为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准备工具、扫除障碍、出谋划策、提供条件、撑腰打气、坚定其毁灭、伪造证据信心等。其既可以表现为体力上的、物质上的帮助,也可以表现为精神上的、心理上的支持。既可以是在诉讼中,有时也可以是在诉讼前。所谓毁灭,是指湮灭、消灭证据,既包括使现在证据从形态上完全予以消失,如将证据烧毁、撕坏、浸烂、丢弃等,又包括虽保存证据形态但使得其丧失或部分丧失其证明力,如砧污、涂划证据使其无法反映其证明的事实等。所谓伪造,是指编造、制定实际根本不存在的证据或者将现存证据加以篡改、歪曲、加工、整理以违背事实真相。
本罪为情节犯。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能构成本罪。虽有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但如不属于情节严重,也不能以本罪论处。
刑法307条:犯伪造证据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犯本罪的,从重处罚。
以上可以看出,民事诉讼中的伪造证据违法行为,由法院对其处罚,如果达到犯罪则由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
伪造证据和故意毁灭证据都够成犯罪
本人认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参加民事诉讼的相关人员在诉讼过程中,蓄意弄虚作假、提供虚假证据,应按照上述规定惩处!
这里不存在打输,打赢的问题,只要是伪证,就应当按照刑法其追究伪证罪。
属实 法院纪检 律师协会 监察委 控告
错了,得看委托权限,如果是全权委托,是追求委托人的妨害作证罪
伪造虚假证据在法院裁判案件中早就已经是个普遍现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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