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朋友未婚同居犯法吗
一、什么是未婚同居?要分清楚三种情况。
未婚同居是指男女双方以非夫妻名义公开或秘密地共同生活的一种两性关系。根据实际的生活情况,未婚同居分为以下三种情况:双方都有配偶的未婚同居、一方有配偶的未婚同居、双方都无配偶的未婚同居。一般我们说的未婚同居主要讲的是双方都无配偶的未婚同居。此种未婚同居在现在的都市生活比较普遍。特别是外出打工者聚集的地方,双方基于各种原因会选择未婚同居在一起,互相照顾、互相帮忙,彼此温暖对方。
二、未婚同居,要具体分析是否有配偶等情况。
未婚同居是否违法,是否受法律保护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根据我国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未按《婚姻法》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此时,对于形成事实婚姻的婚姻状态,法律是给予保护的,此时的未婚同居并不违法。而对于未形成事实婚姻的,未婚同居的行为不合法,但是也不是违法的。
也就是说,未婚同居(无配偶)的双方对是否选择同居可以自由决定。没有任何人可以阻止双方同意的未婚同居,只是此时的未婚同居不受法律的保护,一旦发生纠纷了,则法律不会像保护正常结婚的夫妻一样保护未婚同居者的利益。
如果未婚同居,但可能会有财产等其他方面的纠纷发生,建议事先咨询相关律师,处理财产问题。
未办理结婚登记的男女以夫妻的名义共同生活的,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的要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根据上述的法律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在1994年以前未婚同居符合实质条件的,属于事实婚姻,此时这段婚姻是受到法律保护的。但是在1994年以后未婚男女生活在一起则按照同居关系进行处理,此时未婚同居没有合法与违法之说,只是这段关系无法受到法律的保护。
未婚同居在现在的社会中已经是一种司空见惯的现象了,很多情侣在没有结婚之前,出于各种原因都会进行一段时间的同居生活。由于同居生活无法受到法律的保护,因此在未婚同居的男女之中,如果一旦发生了纠纷,甚至是分手,那么无论是在经济,还是在子女方面都会出现很多的问题。所以对于未婚男女,特别是热恋中的男女来说一定要慎重选择。
大家一定要清楚一个基本的法律理念,对于公民而言,法律主要的作用是约束。法律告诉你的是哪些事情是不允许做的以及做了会有什么样的后果。反过来说,如果没有法律明文禁止,那就是可以做的,即我们所说的“法无禁止即可为”或“法无禁止即自由”。与之相对应的另一个概念是“法无授权不可为”,这句话是指国家公权力的行使必须经过法律授权。由于国家公权力的力量太大,没有法律的限制很有可能成为脱缰野马,对公民造成“权力的滥用”,基于此,只要是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国家行政机关都不允许做。
弄明白这个基本法理后,这个问题的答案就呼之欲出了。男女的同居问题属于针对公民的,那么有没有法律规定不允许未婚同居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中,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这里面的结婚也包括事实婚姻,即以夫妻名义与他人同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条规定,破坏军婚罪是指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行为,这里面即便不以夫妻名义同居也构成犯罪。
除了上述两种情形外,并没有其他法律对未婚同居的情形作出禁止性规定,因此,在不触犯上述两种情形下,男女未婚情况下自愿同居不属于违法情节。
男女未婚同居并不犯法,前提是在两个人自愿的情况下,并没有产生性交易,排除卖淫嫖娼的情况,但是男女同居受到道德的谴责,也会给个人以后的生活带来影响。
上大学的时候,李强被班里一个女孩的美丽所倾倒,开始展开疯狂的追求,于是两个人很快就坠入了爱河,大四的时候,两个人同居住在了一起,过起了甜蜜的生活。
可是最终因为两个人因为工作的分歧还是分手了,女孩想李强跟自己回家,可是李强想留在这个城市,分手的时候,两个人觉得昏天暗地,但是还是这样离开了。
一年之后,李强又有了新的女朋友,又开启了甜蜜,可是就在有一天,那个同居的女孩又回来找到了李强,新女友当然不会放手,但是李强犹豫了,因为女孩说,“她们已经如同夫妻过了一年多的生活,现在人人都知道她和李强在一起同居”。就这样,三个人都陷入了深深地苦难。
男女未婚同居违法吗?现在我不知道是不是违法,以前肯定是违法的!
我们九几年的时候,出门打工,男女未婚不得同居,主要体现在租房子的上面,很难租到房子。
为什么未婚男女租不到房子呢,因为有相应的政策,不准房东把房子租给未婚同居的男女。是夫妻必须有结婚证,房东才能租房子给他们。
不仅如此,那个联防队总是成群结队的半夜来到出租房进行查房。没有暂住证的遣送回原来老家,走到半道把人扔下来是常有的事。查到没有结婚证的男女在一个房间里,抓起来送到派出所处理。
本来房东是不租给没有结婚证男女们的房子的,可是房子一旦租了,房东看到的要么就是一个男的,要么就是几个女的,但是夜里会出现有人偷偷摸摸的进到房间里。所以当年联防队也抓住几次未婚同居的人,最后都送到派出所了。当时很严重的,有的被打的不轻,拘留!
现在好像没有听说这种事情了,反而听到很多未婚同居的事情。
大家一定要清楚一个基本的法律理念,对于公民而言,法律主要的作用是约束。法律告诉你的是哪些事情是不允许做的以及做了会有什么样的后果。反过来说,如果没有法律明文禁止,那就是可以做的,即我们所说的“法无禁止即可为”或“法无禁止即自由”。与之相对应的另一个概念是“法无授权不可为”,这句话是指国家公权力的行使必须经过法律授权。由于国家公权力的力量太大,没有法律的限制很有可能成为脱缰野马,对公民造成“权力的滥用”,基于此,只要是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国家行政机关都不允许做。
弄明白这个基本法理后,这个问题的答案就呼之欲出了。男女的同居问题属于针对公民的,那么有没有法律规定不允许未婚同居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中,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这里面的结婚也包括事实婚姻,即以夫妻名义与他人同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条规定,破坏军婚罪是指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行为,这里面即便不以夫妻名义同居也构成犯罪。
除了上述两种情形外,并没有其他法律对未婚同居的情形作出禁止性规定,因此,在不触犯上述两种情形下,男女未婚情况下自愿同居不属于违法情节。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早已经删除了“非法同居”中的“非法”二字。取而代之的是“同居关系”。
对于未婚同居的,即双方都是未婚的男女共同生活的,婚姻法不支持也不鼓励,不在法律调解的范围内。
对于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属婚姻法明文禁止的行为,是离婚损害赔偿的理由。婚姻法中明确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对有配偶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应视为重婚,法院不但应一律解除他们的同居关系,还应追究重婚者的刑事责任。
男女朋友在双方都自愿的情况下同居是不违法的,但是有几个问题需要注意。
第一个问题,同居不相当于事实婚姻,就算不小心怀了孕有了孩子也不属于夫妻关系。
我国自从1994年2月起就已经不再承认事实婚姻,只有办理婚姻登记的男女双方才算是夫妻关系,所以双方切不要认为同居生活了很久或者已经有了孩子就是合法夫妻。
第二个问题,双方同居期间取得的财产,一般谁出资属于谁并不是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配。
第一个问题已经说了同居再久也不属于夫妻关系,但是有很多小情侣可能同居生活了很久,财产也发生了混同的现象,但是如果两人走到分手的地步,那么这期间的财产一般按照谁能证明是自己出资购买的就属于谁而并不是按照夫妻共同财产的方式进行分配。
所以同居关系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如果双方是真心相爱,那么尽快办理结婚登记结成合法夫妻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