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钱诈骗罪的案例
借钱诈骗罪的案例
你即然将此事的性质定为诈骗,那你一定要有翔实,充足的证据来证明你的说法是对的,我国法律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谁主张,谁举证。
你必须要有从当初借款的字据为主要依据,还要有对方行骗的途径和方法,以及你屡次讨要无果的证据,其中,有书证,即有关字据。人证,即第三方知情人。还有旁证,比如,录像,录音,视频……
将一切你认为有利于你的证据,资料,整理后,写好申诉书,就可以去户口所在地申请法院立案。
対于典型的诈骗行为,对弱势群体,对受害人,我国法律是会为其申张正义的。
很高兴回答你的问题。
案例
一审:嘉兴市(2010)浙嘉刑初字36号。
二审:(2010)浙刑终字167号。
具体的判决书你可以在裁判文书网上找到。
案情:被告邹某。
被告人邹某因其经营的嘉兴市某大酒楼为归还欠款利息等,造成资金周转困难,而于2007年6月开始向他人借高利贷,并以后贷还前贷,最终导致公司资不抵债。2008年1月至2009年10月间,周某虚构了在丽水投资矿产、温州投资连锁快餐、昆山投资超市、水电站事故赔偿、银行归还贷款等理由,隐瞒了个人和酒楼真实资金状况,骗取张新玲等23人的借款,并将所得款项大部分用于归还所借高利贷本息,致使张新玲等人损失600余万元。
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款共计人民币600余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最后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计人民币10万元,同时判令退赔犯罪所得赃款。
二审认为:一审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如果是正常借款关系,只是民间债务纠纷。
几家公司,也有可能是套路贷之间的平账滚雪球方式(让你借新还旧,越借越多)。
笔者办理过类似的案件,总结了相关经验。
下面有一篇文章,希望对你起到帮助。
套路贷危害不浅,伪造高额借款,侵夺资产,危害人身安全。
笔者代理的几起套路贷案件(代理受害人一方),都鼓励当事人尽可能搜寻证据,并且向公安机关报案。最后出面跟对方协调,终于让放贷一方,以真实的本金和适当的利息调解结案。
最高院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通知》法〔2018〕215号
简单来说,新规的变化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严格审查证据,发现疑点的,要传唤放贷人本人到庭。
此时,借款人一定要向法庭指出对方不法放贷的行为。尽可能结合身边的亲朋好友的证言。
2.要记得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跟对方去派出所报案协商,同时做好录音工作。
要求对方解释,这笔款项的前因后果,如何变这么高的。
向对方表示:同意按照正常的本金和适当的利息偿还,要求对方提供金额计算表格。
想办法让对方留下虚高金额、侵夺资产方面的证据。
3.向公安机关报案时,建议写下书面的控告材料。明确指出对方的行为涉嫌犯罪,而不是常规的民事纠纷。如果派出所民警不愿意受理的,可以找到经侦大队、区公安分局、检察院等部门前往举报、控告。必要时可以请律师协助。
4.如果对方要求现金取现,交回本金的,记得寻找有监控的取款机,有可能的录音录像,寻找证人。第二天就及时向公安部门报警,要求民警协助,前往银行调取监控。
5.如果发现有人身安全的,不妨先去亲戚朋友那里暂住。不要跟放贷人员起肢体冲突,不要单独行动。
上述建议送给大家,希望对你们的生活起到帮助。
如果你也遇到了这样的麻烦纠纷,一定要寻求帮助,积极维权。
可以定为诈骗罪,不管处于什么目的情况,不正确面对目的都是不纯;态度决定一切,首先正确面对债权人和法院,把自己的资金运作方向提供有说服力的还款不能的证据,真的无力还款不能,当着法院和债权人的面制定计划还款,协商解决,而不是逃避躲藏转移藏匿资产百般抵赖,浪费法律资源和侵犯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法律是钢性威严的,不容践踏,对已经生效的法律裁决采取逃避躲藏就是挑战藐视法律这就是犯罪,提供不出有效的证据证明还款不能采取推脱逃避躲藏失联这不是有主观意识上的非法占有的诈骗又是什么,我也听过一些债务人的狡辩为什么躲避是因为债权人上门讨债不得已而跑路,我想这种说法不成立,既然债权人上门讨债肯定是双方有约定,到期了你不信守承诺也不给说法,打电话今日拖明日,明日拖后日明日何其多?你还不让人讨要债务你这那家的逻辑呀?如果我借了钱一直推脱上嘴下嘴一合我没钱就是不还,你还不能讨要说的通吗?你愿意吗?我一要你就跑路电话换卡微信拉黑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谁来保障?这就叫非法占有,法律制裁不光是追究老赖诈骗罪,实际他她还同时犯了拒不执行罪违法必究犯罪必惩,才能有效遏制各类违法犯罪。
凡受皆为贪便宜,
世间百态交学费。
人生舞台花鼓戏,
啼笑皆非全凭已。
以上是律师为大家讲解的关于”借钱诈骗罪的案例“的内容,希望可以帮助到各位小伙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