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和解后怎么处理
作为公职律师,我来答一下。
一、适用调解的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
第二百零四条规定,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结合《刑诉法解释》二百七十一条规定,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
只有自诉案件的前两项可以适用调解。对于公诉转自诉案件也不适用调解。
二、调解协议的达成
《刑诉法解释》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可以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根据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刑事调解书,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署名,并加盖人民法院印章。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调解没有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应当及时作出判决。
希望以上回答可以帮助到你!
刑事和解后怎么处理?
这个问题看起来较简单,如果搞复杂了也是会出问题的!刑案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只能是相对于民事赔偿事宜。刑事自诉案件达成调解协议的,原告人可以申请撤诉,法院同意撤诉的,就是认可了双方协议的法律效力。如果是公诉案件,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不影响案件的定性,只会影响案件量刑,如果判决书对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那就是认可了双方当事人的调解协议。如果是公诉案件,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企图掩盖被告人犯罪行为的,达成掩盖犯罪的调解协议的受害人也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这是对刑事案件双方当事人调解协议的不认可。
’刑事调解协议‘’,又称为刑事和解协议,是指根据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刑事自诉和部分公诉案件在查明事实责任基础上,由办案机关主持根据双方自愿所达成谅解对方或建议从轻或免除刑罚的协议。
那么,‘’刑事和解协议‘’又如何达成和认定呢?这得从两方面来谈这一问题。
一,刑事自诉案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条规定:…自诉案由人民法院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自诉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第二条规定:轻伤害、侮辱诽谤、暴力干扰婚姻、重婚、虐待、遗弃、侵占、非法侵入住宅、侵犯公民通信自由丶拒执罪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立案审判的上述刑事案件。根据自诉案件审理的法律规定:案件在审判过程中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法律规定了专门的‘’调解‘’(和解)程序,其实质内容是双方自愿放弃诉讼丶请求从轻或免除刑罚等内容,而所达成的协议内容还须主审的法官代表法院对其依法审查,经审查内容合法并确认系双方自愿,同意双方在庭审记录和调解协议上签字或由法院制作法律文书,其经双方签字的调解协议记录或择期宣判一经送达的调解书立立即生效。
二,公诉案件的刑事调解(和解)协议问题,根据2012年3月通过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第五编增加第二章: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程序。该章以第二百七十七条之二百七十九条专章规定了刑事公诉案件当事人间和解(调解)的法定程序:(一),1,从适用范围上规定刑法第四丶五章,2,刑期三年以下,3,起因民间邻里纠纷引起,4,前提赚疑人悔罪受害者原谅,5,除职务犯罪外的过失犯罪并在七年以下,6,累犯不适用。(二),:在公安、检察、法院主持之下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前提,根据双方自愿和请求在听取双方意见后,双方搭成和解协议,并经办案机关审查符合法律规矩的在最后结案公安向检察院,检察院向法院公诉时建议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检察机关可不起诉。法院在判决时可根据检方从轻建议从轻判处被告。
‘’刑事和解‘’,这是符合中国国情,建设和谐社会化解i民间纠纷的司法创新之举,这也是中国刑事法律冲破传统观念的一重大举措(传统理论认为犯罪是侵害国家秩序的行为,禁止民间‘’私了‘’)。如何做好这项工作还有值得研讨的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