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探望权,对方不执行咋办
探望有意义吗?当时离婚怎么不把抚养权弄到手?既然他不让你看,估计是别有用心,好好过自己的生活,孩子始终是你的,如果在离婚前不是你个人犯错而导致离婚的话,你可以跟前婆婆商量让她帮你带出来逛逛街,如果是你的错,我们也无解!
其实探望权是离婚后必有的权利,探望孩子的最终目的是为了满足大人对孩子的牵挂,而且对孩子的成长也有很大的帮助,不让看孩子的家长想中止探望权就死了这条心吧,除非另一方对孩子做出不利孩子身心健康的事,试想一个渴求探望孩子的家长谁会做出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的事,大部份这类纠纷又与抚养费有关,一方以不提供抚养费为由拒绝探望,其实不提供抚养费走正常的司法程序就行,用这做不让看望孩子的原因实在有点那什么,把孩子做为一种筹码确实不应该。在去探望孩子的时候,最好保留相关的音频和视频资料,证明自己因没看望到孩子没做出什么过激事情,对孩子身心上没造成什么伤害,然后准备好起诉书、有关法院判决探望权利的离婚判决书或离婚协议、自己身份证明、孩子资料等,递交法院就可以了,都会胜诉的。判决胜诉后如果对方拒不执行,你申请执行就好了,法院会对其做出相应罚款、拘留,并列入失信人名单的处罚,但法院没强制把孩子给你探视的权利,最后对方一般听到要处罚,就会协助你探视孩子了
感觉这个事讲法律就走远了,讲人情吧,他不让你看孩子就是怕影响他现在的生活,毕竟刚有女朋友,我觉得你可以突破下她女朋友,请出来吃个饭聊聊天,跟他女朋友说说你的想法,别引起别人的误会然后再找他。
一看这个提问就是错误的提问。首先法院是不会限制探望权次数的。其次既然有两次探望权,人生一世几十年,等对方去逝后,你就天天见孩子了。
《婚姻法》第48条规定:“对拒不执行有关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但是须注意的是,这里强制执行的对象只能是拒不履行协助责任的有关个人和单位,而不是子女。因为探望权纠纷案件涉及人身问题,如果执行不当,会对子女的身心健康造成严重的伤害。因此,《适用<婚姻法>的解释(一)》第32条规定;“婚姻法第48条关于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的规定,是指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此外,如果子女已满10岁,对是否进行探望已具备独立思考能力和认识能力,人民法院应当征求子女的意见,如果子女不同意的,不应当强制执行探望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