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管抢了东西可以拿回吗
城管抢了东西可以拿回吗
违法!错就错在“抢”上。违反《行政诉讼法》。
【我怎么才能拿回我的东西】持“城管抢摊贩的东西”的证据(证人证言、书证、物证、录音录像等等)1.直接向城管要;2.向城管的上一级领导机关要;3.向法院起诉城管;4.向检察院控告城管。
【如果损坏了该怎么办?】国家赔偿。
哎!物业保安没有抢小摊贩东西的权利,但是物业保安有维护小区秩序规定的义务。
小区的物业保安归小区秩序维护部管理,小区的秩序维护部对小区秩序维护员的管理区域都有着严格的要求和惩罚规定。一般的情况下,负责小区巡逻的秩序部工作人员,就要负责工作区域内工作岗位要求的工作事项。比如说,如果岗位职责要求这个员工要保证能随时发现自己的负责区域内出现小摊贩卖东西人员,并且要及时制止。如果没有发现或者没有制止,那么如果是被领导发现或者是其他业主投诉,那么这个保安员就有可能会被上级领导进行罚款100元的处罚。那么这个保安工作一天可能还挣不到100块钱,也就是说,如果有人在他的管理区域内卖东西,并且制止不了,这个保安就有可能要面临白上一天班还要倒贴10块钱的情况。
有人同情私自违规卖东西的小商贩,认为他们工作很辛苦。但是也有很多业主会排斥在小区随处贩卖东西的小商贩,认为他们影响了个人生活,有人投诉保安就得处理。小区的物业保安每个月也就3000多,没有谁愿意因为3000多的工资而随时准备跟人吵架得罪人,谁又不知道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道理?
有很多时候,物业的保安员跟贩卖东西的小商贩吵架,或者有了行为上的攻击,都不是一方的责任,无非还是保安要求商贩停止违反小区规定的行为,而商贩认为保安没有这样的权利。有人说,物业保安可恨,耍流氓,可是又有那个保安想跟这些商贩吵架?谁不知道开心上班多好呢?可是,作为保安的工作人员能不去制止违反小区规定的行为吗?他不能,因为这是他的工作职责。小区保安因为工作的职责的特殊性,所以会经常做维护小区秩序的事,这样就避免不了得罪一些不遵守规定的业主,这里不是保安想得罪业主,实在是工作职责所在,迫于无奈。保安员工作其实很辛苦,工资也不高,职责却不少,请大家也相互理解一下。
不过,话说回来,无论保安工作再辛苦,也要学会一些语言艺术,说话的时候别那么冲和难听,特别不能因为个人情绪而影响自己服务的态度。无论是商贩还是保安,都要相互理解一下,避免语言上的攻击,有些时候,很多冲突都是因为自己语言上的不尊重,所谓一句好话能办成一件事,一句坏话也能毁了一件事。最后,我国是法制社会,有事好好说,避免打架斗殴。打架输了,进医院看病,打架赢了,拘留给人看病,没有真正意义上的赢家。
可以,是暂扣。
关于城管局的执法权问题。
执法主体有三种:法定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法定机关委托行政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规定:“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根据国发〔2002〕17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各省政府是否给区市城管局授权应当有文件依据,即使授权,区城管局的单位性质为事业单位。不具备授权执法主体资格。
城管给收的东西,满一个月了可以去拿。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六条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一、城管没收的工具,在违章者根据城市管理的相关规定依法接受行政处罚后,是可以要回的。
二、城管部门对依法实施扣押或没收的物品主要有以下4种处理方式:
1、违章者根据城市管理相关规定依法接受行政处罚后,扣押物品归还当事人;
2、扣押后决定没收的蔬果、食品等,在当天运送给社会福利部门,由福利部门开具接收证明;
3、暂扣的横幅、纸箱等不便保存、无经济价值的物品,则当场销毁;
4、依法决定没收的或当事人未接受处理的扣押物品,由当地城管部门向市财政局申请处理,在上级财政部门核准同意后,请物价部门进行估价,有拍卖价值的进行公开拍卖,无拍卖价值的经粉碎破坏后交废品回收公司回收,所得款项全额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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